市中医局、市医院管理局,各区卫生计生委,各有关医疗机构: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医药分开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京政发〔2017〕11号),为确保改革顺利进行,药品阳光采购备货入库到位,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医疗机构应确保临床使用的药品全部入库完毕并保有合理库存,确保4月8日起全面执行药品阳光采购结果。
二、如遇无法及时供应的药品,医疗机构应按照本机构药品供应保障应急预案及时更换配送企业、生产厂家或药品品种。遇有急(抢)救、临床必需等特殊情况,医疗机构需采购非《药品基础数据库》产品的,应当自采购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过采购平台进行登记,确保临床需求。
三、对于因短缺等原因价格上涨的药品,医疗机构应进行严格论证,寻找替代品种,如确实属于无法替代的必需品种,要严格控制药品使用范围、适应症和使用量。并与药品配送企业积极沟通协商,务必参考全国其他省市同期价格水平确定成交价格,保证临床需求。
四、对于无故断货、停货、伺机涨价的品种和企业,医疗机构应在采购平台的药品企业质量信誉档案信息中及时填写评价意见,并注明原因。
五、对于参与改革的社会办医疗机构,如所用药品不在《药品基础数据库》中,或采购渠道与阳光采购现有渠道不同,可通过采购平台对渠道和价格进行登记。
六、各区卫生计生委应督促医疗机构药品阳光采购的执行落地。并与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建立应急沟通协商机制,积极协调相关事宜,监督企业供货。如有问题及时向市卫生计生委报告。
特此通知。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7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