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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关于对辽宁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2018年度补充动态调整产品清单进行公示的通知

所属项目:2015年辽宁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

发布时间:2018-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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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相关投标企业:

按照《辽宁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2018年度动态调整实施细则》(辽药采领办〔2018〕70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要求,根据动态调整工作总体安排,现对补充动态调整产品清单予以公示,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公示内容

补充动态调整产品清单(附件1)。包括以下产品:

1.前期限价申诉后,限价信息发生变化的产品;

2.前期限价申诉后,需向相关省份核实情况的产品;

3.《关于公布辽宁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2018年度动态调整产品清单的通知》公布的因各种原因被剔除而未参加上次动态调整清单的产品。

二、相关说明

1.为保障医疗机构药品供应,经研究,对于《关于公布辽宁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2018年度动态调整产品清单的通知》公布的因各种原因被剔除而未参加上次动态调整的产品,在补充合格材料后允许参与补充动态调整。补充材料要求详见本网站2018年9月25日发布的《关于对辽宁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2018年度动态调整产品清单进行公示的通知》。本次公示期结束后仍未申请更新或无法出具合格证明材料的,涉及的生产企业及相关产品将取消挂网资格。

2.根据《实施细则》,只有纳入动态调整清单的产品具备参与动态调整的资格,参与动态调整并产生新的议价结果后(企业申请不参与动态调整且符合要求的产品沿用原挂网价格)方可在辽宁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进行交易,因此,请相关企业认真查看公示信息。

三、公示时间

即日起至2018年11月26日(双休日除外)。

四、申诉受理方式和要求

1.如对公示内容确有异议的,需在公示期内递交纸质申诉材料及相关证明材料,超出公示内容的申诉不予受理,逾期不予受理。

2.申诉材料必须由企业授权代表携带身份证原件在规定时间内递交,递交的所有材料需逐页加盖公章。如果确实无法由企业授权代表递交的,企业需重新委托递交申诉材料授权代表,由新授权代表携带法人授权书原件(附件2)和身份证原件递交,否则不予受理。

3.投标企业提出申诉应以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为依据。如对其他企业信息有异议,本着“谁提出、谁举证”的原则,申诉时应一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五、资质文件更新和申诉受理时间

公示期每天上午9时至11时,下午1时30分至4时30分。

六、资质文件更新和申诉材料递交地点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太原北街2号综合楼A座6楼评标区A603室。

咨询电话:024-23447770

附件:

1.补充动态调整产品清单(https://ypzb2015gs.lnypcg.com.cn/BidInfoPublic/Genuine/GS_BidGoodsListPub620181116.aspxtdsourcetag=s_pctim_aiomsg)

2.法人授权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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