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卫计局,柳东新区、北部生态新区(阳和工业新区)社会事务局,各有关公立医疗机构,各有关生产、配送企业:
按照《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柳政办〔2017〕20号)、《关于印发2017年柳州市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实施方案的通知》(柳卫体改〔2017〕8号)有关规定,我市2017年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集中带量采购遴选(第二批)已结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遴选结果(第二批)
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第二批)为4个品规,遴选结果详见附件。
二、执行时间
(一) 执行时间及采购周期
自2018年2月1日起,我市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开始执行2017年柳州市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集中带量采购遴选结果(第二批),区直及非公立医疗机构可参照执行。采购周期暂定为1年。
(二)勾选配送企业时间
各公立医疗卫生机构根据临床需求采购第二批入围品规,请入围第二批遴选结果的生产企业、各公立医疗卫生机构于2018年1月25日前勾选配送企业。
(三)签订购销合同时间
各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请于2018年1月30日前与相关配送公司按自治区药械采购中心制定的统一规范的合同范本,签订药品购销合同和廉洁购销合同。
三、其他
(一)请各单位结合《柳州市卫生计生委关于执行2017年柳州市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集中带量采购遴选结果(第一批)的通知》(柳卫体改〔2018〕1号),做好2017年柳州市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
(二)在保证临床疗效的情况下,各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在同类药品中应考虑价格优势,优先采购入围的品种及规格,为群众节约药费支出。
(三)入围的药品生产企业应与配送企业做好沟通,按照相关文件要求做好备货、供货、配送工作。企业不能按时供货的,应提前报告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市卫计委。
(四)医疗机构原已使用带量采购目录内的品规,非厂家缺货等原因,原则上不得更换为带量采购目录外的品规。
(五)由于企业不能按时供货,导致临床用药短缺的,医疗机构须书面上报当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并附企业缺货证明。待取得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同意后,医疗机构可暂时采购其他企业的同品规药品。在入围企业恢复供货后,医疗机构应及时恢复与入围企业的购销关系。
附件:2017年柳州市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第二批)遴选结果.xlsx
柳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8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