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医疗保障局、兰州新区民政司法和社会保障局、甘肃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现将《甘肃省第二批和第四批国家组织集中带量采购协议期满药品接续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甘肃省医疗保障局
2022年6月9日
第二批和第四批国家组织集中带量采购
协议期满药品接续工作方案
为巩固深化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成果,平稳有序做好采购协议期满药品的接续工作,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做好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协议期满后接续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第二批和第四批国家组织集中带量采购协议期满药品接续工作方案。
一、指导原则
平稳实施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协议期满后的接续工作,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药品集中采购制度改革决策部署,推动集中带量采购常态化制度化运行的重要环节。接续工作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保障临床用药需求,减轻患者药费负担,确保药品质量及供应;坚持招采合一、量价挂钩,既尊重以市场为主导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又更好发挥政府引导作用,综合质量、价格、供应、信用、市场认可度等方面择优接续;坚持依法合规、平稳接续,着眼于稳定市场预期、稳定价格水平、稳定临床用药,规范有序开展接续工作,引导社会形成长期稳定预期。
二、实施范围
(一)采购主体。全省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含军队医疗机构,下同)均应参加第二批和第四批国家组织集中带量采购协议期满药品接续工作(以下简称“接续工作”),鼓励医保定点社会办医药机构参加。
(二)药品范围。本次接续采购品种为第二批和第四批国家组织集中带量采购协议期满的药品。
| 序号 | 国采批次 | 品种名称 | 剂型 | 报价规格 | 备注 |
| 1 | 第二批 | 阿德福韦酯 | 口服常释剂型 | 10mg | |
| 2 | 第二批 | 阿卡波糖 | 口服常释剂型 | 50mg | |
| 3 | 第二批 | 坎地沙坦酯 | 口服常释剂型 | 4mg | |
| 4 | 第二批 | 替吉奥 | 口服常释剂型 | 20mg | |
| 5 | 第二批 | 辛伐他汀 | 口服常释剂型 | 20mg | |
| 6 | 第二批 | 多奈哌齐 | 口服常释剂型 | 5mg | |
| 7 | 第二批 | 曲美他嗪 | 缓释控释剂型 | 35mg | |
| 8 | 第二批 | 安立生坦 | 口服常释剂型 | 5mg | |
| 9 | 第二批 | 阿比特龙 | 口服常释剂型 | 0.25g | |
| 10 | 第二批 | 氟康唑 | 口服常释剂型 | 50mg | |
| 11 | 第二批 | 福多司坦 | 口服常释剂型 | 0.2g | |
| 12 | 第二批 | 比索洛尔 | 口服常释剂型 | 5mg | |
| 13 | 第二批 | 索利那新 | 口服常释剂型 | 5mg | |
| 14 | 第二批 | 甲硝唑 | 口服常释剂型 | 0.2g | |
| 15 | 第二批 | 铝碳酸镁 | 口服常释剂 (咀嚼片) | 0.5g | |
| 16 | 第二批 | 美洛昔康 | 口服常释剂型 | 7.5mg | |
| 17 | 第二批 | 他达拉非 | 口服常释剂型 | 20mg | |
| 18 | 第二批 | 头孢拉定 | 口服常释剂型 | 0.25g | |
| 19 | 第二批 | 特拉唑嗪 | 口服常释剂型 | 2mg | |
| 20 | 第二批 | 头孢氨苄 | 口服常释剂型 | 0.25g | |
| 21 | 第二批 | 紫杉醇(白蛋白结合型) | 注射剂 | 100mg | |
| 22 | 第四批 | 丙泊酚中/长链脂肪乳 | 注射剂 | 20ml:0.2g | |
| 23 | 第四批 | 玻璃酸钠 | 滴眼剂 | 5ml:5mg (0.1%) | |
| 24 | 第四批 | 头孢丙烯 | 口服常释剂型 | 0.25g | |
| 25 | 第四批 | 氨溴索 | 注射剂 | 4ml:30mg | |
| 26 | 第四批 | 特比萘芬 | 口服常释剂型 | 0.125g | |
| 27 | 第四批 | 帕瑞昔布 | 注射剂 | 40mg | |
| 28 | 第四批 | 泮托拉唑 | 注射剂 | 40mg | |
| 29 | 第四批 | 玻璃酸钠 | 滴眼剂 | 0.4ml:1.2mg (0.3%) | |
| 30 | 第四批 | 布洛芬 | 注射剂 | 8ml:0.8g | |
| 31 | 第四批 | 多索茶碱 | 注射剂 | 10ml:0.1g | |
| 32 | 第四批 | 加巴喷丁 | 口服常释剂型 | 0.3g | |
| 33 | 第四批 | 索拉非尼 | 口服常释剂型 | 0.2g | |
| 34 | 第四批 | 卡格列净 | 口服常释剂型 | 0.1g | |
| 35 | 第四批 | 氯雷他定 | 口服常释剂型 | 10mg | |
| 36 | 第四批 | 那格列奈 | 口服常释剂型 | 60mg | |
| 37 | 第四批 | 培哚普利 | 口服常释剂型 | 4mg | |
| 38 | 第四批 | 瑞格列奈 | 口服常释剂型 | 1mg | |
| 39 | 第四批 | 替莫唑胺 | 口服常释剂型 | 50mg | |
| 40 | 第四批 | 缬沙坦氨氯地平(Ⅰ) | 口服常释剂型 | 缬沙坦80mg+氨氯地平5mg | |
| 41 | 第四批 | 缬沙坦氢氯噻嗪 | 口服常释剂型 | 缬沙坦80mg+氢氯噻嗪12.5mg | |
| 42 | 第四批 | 盐酸奥洛他定 | 滴眼剂 | 5ml:5mg(0.1%) | |
| 43 | 第四批 | 比伐芦定 | 注射剂 | 0.25g | |
| 44 | 第四批 | 硼替佐米 | 注射剂 | 1mg | |
(三)实施机构。由甘肃省医疗保障局组织开展,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具体实施。
三、采购周期
(一)本次接续采购周期原则上为2年,视情况可延长至采购期满当年年底,采购周期自中选结果执行之日起计算。
(二)采购周期内采购协议每年一签,续签采购协议时,约定采购量计算基数原则上不少于上年度同通用名药品历史采购量。
(三)采购周期内若提前完成当年协议约定采购量,超出部分中选产品仍应按中选价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
四、申报资格
(一)申报企业资格
提供药品及伴随服务的国内药品生产企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为境外企业)指定的进口药品全国总代理。
(二)申报产品资质
属于采购品种目录范围并获得国内有效注册批件的上市药品,且满足以下要求之一:
1.原研药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参比制剂。
2.通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品。
3.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化学药品注册分类改革工作方案的公告》〔2016年第51号〕或《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化学药品注册分类及申报资料要求的通告》〔2020年第44号〕,按化学药品注册分类批准,并证明质量和疗效与参比制剂一致的仿制药品。
4.纳入《中国上市药品目录集》的药品。
(三)其他申报要求
1.申报企业须同意中选后的供应价格在采购周期内与本企业新的全国最低价(含省级或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价格)动态联动。
2.申报企业应遵守《专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依据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申报企业(药品生产企业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被列入当前《全国医药价格和招采失信企业风险警示名单》、被我省依据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评定为“严重”“特别严重”失信等级的,相关品种不得参加本次接续采购(已修复的除外)。申报药品被我省依据《甘肃省集中采购诚信管理办法》取消新一轮药品集中采购资格的,不得参加本次接续采购。
4.同品种申报企业中,企业负责人为同一人,或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或实际控制人为同一人的,视为同一企业,同品种只能由其中一家企业参与申报。
5.申报药品应当符合国家药品标准和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药品质量标准,并按照国家药监局药审中心关于发布《化学药物中亚硝胺类杂质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的通告(2020年1号)组织生产。
五、报价要求
(一)报价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以最小零售包装价(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2位)报价,由系统自动换算为制剂价(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4位)参与综合评价。
(二)报价为申报企业的实际供应价,应包括税费、配送费等在内的所有费用。
(三)接续品种以医疗机构需求量最大的规格作为报价规格,申报企业按照报价规格申报价格,非报价规格申报价格按照报价规格进行差比,涉及综合评价指标的将不同规格相关数据予以合并计算。
(四)本次接续采购所涉药品差比价关系参照现有规则,根据剂型、规格(装量差异按照含量差比价计算)、包装数量计算,不考虑包装材料差异。
六、中选规则
(一)综合评价入围标准
同时符合“申报资格”和“报价要求”的药品,有1家及以上企业申报价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获得综合评价入围资格(以下简称“入围资格”)。
1.申报价不得高于上一轮国家集采同品种最高中选价。
2.申报价不得高于其新一轮省级(省际联盟)集采最低中选价。
(二)拟中选规则
1.同时符合“申报资格”和“报价要求”但无药品获得入围资格的,申报价最低的药品直接确定为拟中选药品。
2.获得入围资格药品申报企业小于等于2家的,入围药品均确定为拟中选药品。
3.获得入围资格药品申报企业大于2家的,按照“综合评价指标体系”计算综合评价得分,综合得分前2名的药品确定为拟中选药品。当综合评分相同时,报价低的企业获得拟中选资格;当综合评分和报价均相同时,医疗机构报量多的企业获得拟中选资格。
4.拟中选价格明显异常的需经专家论证后确定。
(三)熔断规则
2家企业拟中选时,制剂价格比≥1.8时,价格高的失去拟中选资格,但符合以下条件的除外。
1.价格高的较原国家集采中选甘肃药品价格降幅超过50%(含)。
2.申报价(制剂)≤0.1元。
综合评价指标体系
| 评价维度 (分值) | 评价指标 (分值) | 评分规则 | 备注 |
| 价格水平 (40) | 申报价 (40分) | 申报价得分=(最低申报价/企业申报价)*40 申报价≤0.1元的得40分。 | 申报价取制剂价。 |
| 质量水平(10分) | 质量稳定性 (5分) | 申报品种以取得符合申报资格的注册批件颁布时间(原研药、参比制剂以国家药监局审批或认定时间)为准,连续销售时间不足半年的得0.5分,每满半年加0.5分,最高得5分。 | |
| 产品效期 (5分) | 产品有效期(依药品说明书)低于12个月(含)的得1分,有效期超过12个月每增加1个月得分增加0.2分,最高得5分。 | |
| 存储条件 加分项 (2分) | 同品种同时存在冷链与非冷链存储的,非冷链存储药品得2分,冷链存储药品不得分。 | |
| 质量抽检 减分项 (-40分) | 2019年以来,申报企业被省级及以上部门GMP符合性检查不符合要求的减40分;申报品种被省级及以上部门质量抽检不合格或召回的,每批次减10分,累计最多减40分。 | 产品抽检不合格记录指药品含量、杂质、装量 差异、溶出度等与生产过程密切相关的指标存在不合格记录。 |
| 供应水平 (20分) | 原料供应(5分) | 主要原料为本企业生产的得5分;主要原料为集团内企业生产的得4分;其它得2分。 | 原料药有实际生产并供应 |
| 配送响应(15分) | 1.申报品种在甘肃中标挂网的,以上一采购协议期配送率进行评价,90%(含)以上的得15分,90%-70%之间每降低1个百分点减0.5分,70%以下得5分;采购金额为0的得10分。 2.申报品种未在甘肃中标挂网的得基础分9分。 | 1.统计周期为2021年5月1日-2022年4月30日; 2.同规格不同转换系数的药品合并计算制剂配送率; 3.不同规格的药品按照含量折算合并计算制剂配送率。 |
| 超额供应加分项 (3分) | 原集采中选甘肃品种,实际供应量超过约定采购量100%的,每增加1个百分点加0.03分,总得分不超过3分。 | |
| 信用水平 (15分) | 诚信管理 (15分) | 1.集中带量采购项(9分)。中选甘肃企业未在甘肃带量采购工作被处罚的得9分,每被“记不良记录”1次减3分、每被“警告”1次减1分,最高减9分;非中选甘肃企业以及无中选品种挂网的得基础分5分。 2.中标挂网甘肃项(6分)。在甘肃有中标挂网产品的企业未在甘肃省中标挂网相关工作中被处理的得6分,每被“记不良记录”1次减1.5分、每被“警告”1次减0.5分,最高减6分;无品种在甘肃中标挂网的得基础分2分。 | 1.诚信管理处理结果为已公布的涉及2021年5月1日-2022年4月30日间药品招标采购相关事项处理结果。 2.统计周期内采购金额小于1万元的品种诚信处理结果不纳入评价范围; 3.因药品配送率诚信处理的,同规格不同转换系数药品取采购量大的处理结果。 |
| 信用评级减分项 (-15分) | 申报企业在我省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工作中失信情况信用评级为“一般”的减10分、“中等”的减15分,已完全修复的不减分。 | |
| 市场认可度 (15分) | 医疗机构覆盖情况 (6分) | 1.统计周期内,原集采中选甘肃品种医疗机构覆盖率超过总采购医疗机构数量50%时,覆盖率第1名得6分、第2名得4分、第3名得3分,其它得基础分2分。 2.统计周期内,原集采中选甘肃品种医疗机构覆盖率未超过总采购医疗机构数量50%时,统一得6分。 | 统计周期为2021年5月1日-2022年4月30日。 |
| 医疗机构采购意愿 (9分) | 1.医疗机构上报的采购需求量中,我省已挂网产品需求总量大于未挂网产品需求总量时,按照厂牌报量排名,第1名得9分、第2名得7分、第3名得6分、其它得基础分5分。 2.医疗机构上报的采购需求量中,我省已挂网产品需求总量小于未挂网产品需求总量时,统一得9分。 | |
七、约定采购量
(一)采购需求量上报规则
1.医疗机构结合上年度实际使用量、临床使用状况和医疗技术进步等因素报送采购需求量,未合理报量的医疗机构纳入重点监测。
2.采购需求量上报目录包括具体厂牌和“其他厂牌”,其中已在我省中标挂网的按照具体厂牌报量,未在我省中标挂网的归类为“其他厂牌”报量,医疗机构选择1家或2家厂牌进行报量。
(二)约定采购量计算基数确定规则
1.约定采购量计算基数=需求量+分配量。
2.需求量。已在我省中标挂网产品的需求量为本厂牌医疗机构上报量,未在我省中标挂网的产品需求量为其他厂牌医疗机构上报量。
3.待分配量。医疗机构上报的未中选厂牌需求量。
4.分配量。待分配量中分配至中选企业的量。
5.中选企业仅分配本企业可供应规格需求量,无法供应规格需求量不再折算至可供应规格。
(三)待分配量分配规则
待分配量的分配方式包括医疗机构自主分配和系统自动分配2种。医疗机构选择1家厂牌报量且未中选时,待分配量由医疗机构自主分配至1-2家中选企业。医疗机构选择2家厂牌报量时,待分配量由系统自动分配,分配规则如下:
1.任一中选药品上报需求量超过通用名药品需求量50%时,待分配量全部分配至价格最低的中选药品。
2.中选药品上报需求量均未超过通用名药品需求量50%时,待分配量以中选价格按比分配,分配规则为:A中选药品分配量=待分配量*B中选价格/(A中选价格+B中选价格);B中选药品分配量=待分配量*A中选价格/(A中选价格+B中选价格)。
(四)约定采购量确定规则
1.当1家企业中选时,约定采购量为同通用名药品采购需求量的50%。
2.2家企业中选时,约定采购量分别为其约定采购量计算基数的60%。
3.参照国家组织集中带量采购相关规则,氟康唑口服常释剂型、甲硝唑口服常释剂型、头孢氨苄口服常释剂型、头孢拉定口服常释剂型、特比萘芬口服常释剂型、头孢丙烯口服常释剂型、玻璃酸钠滴眼剂(含0.1%浓度与0.3%浓度)、注射用比伐芦定约定采购量按以下规则确定:1家企业中选时,约定采购量为同通用名药品采购需求量的40%;2家企业中选时,约定采购量分别为其约定采购量计算基数的50%。
八、采购执行事项
(一)采购周期内,医疗机构应优先使用本次药品集中采购中选药品,并确保完成约定采购量。
(二)中选企业是中选药品质量、供应、配送的第一责任人,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应及时、足量满足医疗机构采购需求。中选企业可自主选择1家或多家配送企业负责中选药品配送,确保配送区域覆盖全省。
(三)本次接续品种非中选药品的价格联动工作由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开展。
(四)本次中选结果的采购使用、基金预付、货款结算、结余留用等配套政策,按我省现行政策执行。
(五)医保定点药店参加本次接续工作的,中选企业应积极响应其采购需求。
九、工作安排
本次接续工作的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由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具体工作安排以相关公告和采购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