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区医疗保障局,城区分局,各相关医疗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局关于推进药品阳光采购的实施意见(试行)和实施细则,推进公立医疗机构使用药品在省药品(医用耗材)阳光采购和综合监管平台阳光采购、公开交易,推动在市内公立医疗机构销售药品的生产企业通过省平台挂网销售,鼓励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和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参加阳光采购。现将《江苏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推进药品阳光采购的实施意见(试行)》(苏医保发〔2020〕35号)转发你们,请各地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江苏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推进药品阳光采购的实施
意见(试行)》(苏医保发〔2020〕35号)
苏州市医疗保障
2020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