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药品集中招标采购领导小组、省直及中央在川医疗机构: 根据国家卫生部等六部委《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卫规财发〔2009〕7号)精神和《四川省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基本药物管理办法》的要求,省药械集中采购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制定了《2011年四川省医疗机构上网药品阳光采购合同工作实施方案》,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按省药械集中采购工作联席会议要求,今年我省医疗机构上网药品阳光采购合同工作的实施范围是全省21个市(州)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等所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请各市州药招办加强领导,按实施方案要求的时间完成各项工作。 二、医疗机构签订上网药品阳光采购合同工作应按《四川省医疗机构上网药品阳光采购合同暂行管理办法》执行。 三、医疗机构签订上网药品阳光采购合同可参照《四川省医疗机构与药品经营企业阳光采购合同范本》执行,在此基础上可增加双方约定条款。 四、各市州参加该项工作的医疗机构范围按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服务中心提供的名单(见附件)执行。 五、各市州药招办在2011年6月30日前将本市州所属医疗机构签订的上网药品阳光采购合同工作汇总报告上报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服务中心。 请各市州药招办尽快将本通知转发所辖医疗机构并遵照执行。 附件:1、2011年四川省医疗机构上网药品阳光采购合同工作实施方案 2、四川省医疗机构上网药品阳光采购合同暂行管理办法 3、四川省医疗机构与药品经营企业阳光采购合同范本 4、纳入全省上网药品阳光采购合同工作的医疗机构名单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