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机制的意见》(浙政办发〔2015〕57号)、省卫计委等三部门《关于全面开展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新机制试点的实施意见》(浙卫发〔2016〕67号)及《市卫生计生委 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印发台州市完善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方案的通知》(台卫发〔2017〕15号)精神,进一步推进公立医院改革,健全药品集中采购机制,完善公立医疗机构运行机制。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进一步转变政府管理方式,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实行一个平台、上下联动、公开透明、分类采购的原则,提高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在药品采购中的参与度。采取量价挂钩、双信封制,全程监控等措施,建立以省为单位的药品集中采购监管和医疗机构自主采购有机结合的药品集中采购新机制。加强药品集中采购的组织管理,规范流通秩序,预防和遏制医药购销领域的腐败行为,降低药品虚高价格。
二、采购主体
为方便采购配送和治疗延续,现阶段在自愿协商的基础上,全市各公立医疗机构组成一个采购共同体,按照“带量采购、以量换价、成交确认”的原则,直接与药品生产企业谈判产生药品采购价格,在省药械采购平台完成自主采购。在条件成熟前提下也可与市外公立医院组成跨区域药品采购联合体,实施跨地区药品集中采购新机制价格谈判。
三、采购范围
从省药械采购平台交易目录品种内遴选出全市联合采购目录,并逐批公布。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防治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的免费治疗药品、国家免疫规划疫苗、计划生育药品、中药饮片、国家谈判及国家定点生产品种,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采购,确保公开透明。
四、组织形式
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市财政局、市人力和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发改局相关领导和职能科室负责人组成玉环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监管和沟通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卫计局基层卫生科(见附件1)。
由采购共同体各市级公立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以及乡镇卫生院(中心)主要负责人组成玉环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联合采购工作委员会,负责研究决定药品集中采购重大事项,制定药品集中采购实施细则等;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见附件2)。
五、实施办法
1.确定采购目录。由市药品联合采购工作委员会组织相关人员按照各公立医疗机构现有药品使用目录,结合全市医疗机构专业特色等实际情况,分批遴选出联合询价药品目录。
2.带量联合谈判。市药品联合采购工作委员会应以实际临床需求为导向、保障供应为前提,对全市范围内临床用量大、采购金额高或医疗机构普遍使用的药品进行遴选,汇总编制采购清单,开展价格谈判。价格谈判必须事先评估,制定合理的降价目标。不得以任何形式委托或邀请第三方参与价格谈判。
3.销售价格确定。对医保目录内药品,医疗机构按照实际采购价销售,采购价低于(或等于)医保支付标准的,医保经办机构按照医院实际销售价格结算;采购价高于医保支付标准的,按医保支付标准结算;未列入联合采购价格谈判的药品,医疗机构按照医保支付标准销售,医保经办机构按统一标准结算。对非医保目录内品种,医疗机构应不高于省药械采购平台公布的参考价(首次为中标价格)销售。
4.自主阳光采购。采购共同体内各级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在价格谈判形成后,直接与药品生产企业进行量价挂钩成交确认并在省药械采购平台如实申报,必须通过单个药品价格降幅体现。严格执行成交结果,网上采购药品。如遇上级政策调整跟随联动。生产企业设立的仅销售本公司产品的商业公司,进口及港、澳、台地区产品国内总代理(无国内总代理的,应为从境外取得浙江省代理授权的唯一代理商)可视同生产企业。
5.规范药品配送。按照国家、省和台州市统一部署,在全市药品流通领域实行“两票制”(生产企业到流通企业,流通企业到医疗机构各开一次发票)压缩中间环节,遏制药品价格虚高现象。医疗机构按照实际需求合理采购药品,既要保证临床合理用量,也要防止过度采购造成的损失。严禁医疗机构通过接受捐赠、赞助等途径变相向供应商收取费用及各种名义目的利益输送。各级公立医疗机构与成交药品供应商签订购销合同。
6.协同医价调整。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原则和“控总量、腾空间、调结构、保衔接”路径,在腾出空间的基础上,协调推进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分步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理顺比价关系,进一步优化医院收支结构,逐步提高医疗技术服务收入占比。
六、工作要求
(一)建立医保费用预付机制
医保经办机构应在次月足额向定点医疗机构拨付上月的医保费用,对医保药品支付额大、资金周转困难、分级管理和协议评价情况良好的定点医疗机构,预付上一年度2个月平均额度以内的医疗费用作为周转金,其中较上一年度医保基金支付增长率在5%以下的(含),给予2个月平均额度医疗费用的医保预付款;增长率在5%以上的,给予1个月平均额度医疗费用的医保预付款。医保基金支付的预付款作暂付款处理。人力社保和财政部门严格按照相关财会管理制度执行。
(二)规范药品使用管理
各级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要落实责任,优先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并达到规定的使用比例,推进“阳光用药工程”,坚持合理用药,严格控制抗菌药物和营养类、辅助用药的使用,重点监控辅助用药和超常使用的药品。继续推行处方负面清单管理和处方点评制度,建立健全以基本药物为重点的临床用药综合评价体系,严格执行医疗机构明码标价和医药费用明晰清单制度,强化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
(三)规范药品的配送和药款结算
药品生产企业是保障药品质量和供应的第一责任人,药品可由中标生产企业直接配送或委托有配送能力的药品经营企业配送到指定医疗机构。对偏远、交通不便地区的药品配送,要加强组织协调,按照远近结合、城乡联动的原则,提高采购、配送集中度,统筹做好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药品供应配送管理工作。确保30日之内支付货款,降低企业成本和药品生产流通成本。
(四)如实反映采购数据
各级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必须及时上报相关药品价格及采购数据。并将实际发生的交易相关信息数据如实在省药械采购平台上反映。
七、工作保障
(一)加强部门协作机制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市财政局、市人力和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发改局对创新药品集中采购机制工作任务的落实负总责。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加强药品集中采购各方的行为监管;财政部门负责公立医院补偿新机制的探索,建立药品集中采购新机制运行的风险基金;人力社保部门负责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和医务人员薪酬制度的改革;市发改局负责药品腾出空间后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
(二)加强药品采购监管
各级公立医疗卫生机构所使用的药品,必须通过省药械采购平台进行网上集中采购,禁止网下采购和目录外采购,禁止网下利益输送。允许非公立医疗机构自愿参加网上集中采购。应优先使用基本药物,重点监控高价位药品。加快建立医保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之间公开、平等的谈判协商机制和风险分担机制,建立激励与约束并重的支付机制。充分发挥各类医疗保险机构对医疗服务行为和费用的调控引导与监督制约作用。要加强对价格谈判的全过程监督,防止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弄虚作假、围标串标、哄抬价格等行为,严厉打击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挂靠经营、租借证照、销售假劣药品、商业贿赂以及伪造、虚开发票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强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确保人民群众用药安全。
(三)加强廉政风险防范
强化对药品采购机构、采购主体及价格谈判人员的监管,完善相关制度,健全内部制约和外部监督机制。加强廉洁从业教育,不断提高相关人员的业务能力和廉洁意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自觉接受社会和舆论的监督。实行重要岗位人员定期轮岗制度。
本方案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