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落实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卫药政发〔2015〕70号)、《2015年江苏省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苏卫药政〔2015〕7号)和《关于开展竞价、议价、限价挂网采购药品医疗卫生机构带量采购工作的通知》(苏卫办药政〔2017〕6号)等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南京地区实际,现拟对2015年江苏省药品集中采购入围产品开展遴选和价格谈判工作,并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目标
完善药品集中采购机制,构建现代药品供应保障体系,强化医疗机构在药品集中采购中的主导地位,坚持分类采购、按需遴选、量价挂钩,招采合一,分批分期组织价格谈判,努力降低药品价格,实现药品安全有效、质量可靠、价格适宜、供应及时的目标。
二、实施范围
南京地区各级各类公立医疗机构,纳入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药品耗材采购”平台(以下简称“省平台”)的社会办医疗机构。鼓励其他医疗机构参与。
三、产品类别
包括江苏省药品集中采购低价药品采购入围产品,江苏省药品集中采购限价挂网采购入围产品(用量小的),江苏省药品集中采购竞价、议价采购入围产品(用量大的第一批、第二批)。
四、组织机构
成立南京地区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小组、评审委员会。成员名单和职责见附件1、附件2。市药品集中采购托管中心负责本次医疗机构药品遴选和价格谈判的具体组织协调工作。
五、实施步骤
(一)召开南京地区医疗机构药品遴选和价格谈判工作启动会议
(二)根据方案要求搭建个性化操作系统
根据南京地区药品遴选和价格谈判工作方案,省平台为南京地区医疗机构搭建操作系统。
(三)医疗机构遴选产品和报送采购计划
医疗机构根据诊疗范围、技术水平和医保支付标准,充分征求临床一线意见,在省平台“个性化操作系统”中,按照需要合理遴选省入围产品、报送采购计划,并遵循以下原则:
1. 采购计划不低于上年度实际使用量的80%(新产品原则上不作限制),年度预算金额不高于医院业务支出30%。
2. 符合“一品三剂型两规格”(原则上每个通用名不超过3种剂型,每种剂型不超过2种规格)。对儿童适宜品种、剂型、规格的配备可以适当放宽。
3. 基层医疗机构本次只选择国家基本药物和江苏省增补药物目录产品。非基本药物品种待二三级医疗机构选定采购目录后,再选择配备,具体方案另行制定。
4. 二三级医疗机构优先配备使用基本药物,二级综合医院基本药物通用名品种原则上不低于80%,三级综合医院原则上不低于70%,二级中医院(含中西医结合医院,下同)原则上不低于70%,三级中医院原则上不低于60%;销售基本药物的金额占全部药品销售总金额的比例:二级综合医院和中医院原则上不低于40%,三级综合医院和中医院原则上不低于20%;专科医院的配备比例和销售金额应在现有基础上提升5个百分点。各医疗机构要将基本药物作为首选药物,与基层医疗机构应保持用药上的衔接,保障分级诊疗制度落实。
5. 抗菌药物、肿瘤诊治药物及肿瘤治疗辅助用药的选择应符合国家和省、市相关管理规定。
(四)公布医疗机构拟采购目录及计划量
市药品集中采购托管中心汇总医疗机构报送的拟采购药品目录和计划量(未报采购计划量的不列入本次医疗机构拟采购药品目录),经评审委员会审议,在省平台公布南京地区医疗机构拟采购药品目录(通用名剂型、规格)和计划量,供入围企业报价参考。
(五)企业报价
在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站和省平台发布公告。省入围企业根据量价挂钩原则进行网上报价,报价价格不得高于省入围价格,低价药品报价不得超过日均费用标准(西药不超过3元,中成药不超过5元)的限价。相同通用名,不同剂型、规格药品之间差比价合理。报价超过省入围价和低价药品限价的产品,视为自动放弃。
(六)遴选基本药物拟入围产品
在医疗机构申报的拟采购计划中,将国家基本药物和江苏省增补药物目录,按同通用名、同剂型、同规格入围企业数不超过4家的原则(不区分评审分组;省公布经济技术评审最高分和价格最低产品不受入围企业数限制)进行遴选。遴选指标由医疗机构申报计划量、企业报价两项客观指标和临床使用评价、性价比评价两项主观指标组成,客观分占70%,主观分占30%。
客观指标分别根据计划量由高到低、企业报价由低到高电脑自动计分。
主观指标由市药品集中采购托管中心抽取南京地区医疗机构临床、药学和管理专业等专家,按专业类别组成若干个不少于7人单数的专家评审组,在相对封闭的场所进行评审,折算成得分后取平均值,作为产品主观指标得分。
主观指标得分和客观指标得分相加后得到产品总分,按照从高到低排序取前4名拟入围,得分相同影响入围限额的产品按照“价低优先”原则确定拟入围。
(七)综合评审
拟入围的基本药物产品和医疗机构遴选的非基本药物产品经评审委员会审议,确定南京地区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入围产品。
(八)公布药品集中采购入围产品
南京地区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入围产品在省平台予以公布,供南京地区二三级和基层医疗机构选择使用。
(九)落实网上集中采购
医疗机构根据南京地区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入围产品目录,按照规定程序,通过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集体讨论,适当调整采购产品和采购计划量,同时,制定本单位用药目录和处方集。做好库存药品的清理和平台切换工作,按时间节点要求落实好新一轮药品网上集中采购,并零差率销售。
(十)落实药品“两票制”
医疗机构签订购销合同(基层医疗机构由区卫生计生局代签订)和廉洁购销合同,并要求药品流通企业作出执行“两票制”的承诺,确定配送关系。医疗机构不得无故拒绝生产企业直接配送或委托流通企业配送。南京地区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目录内产品自挂网之日起,同步执行“两票制”,严格执行验票、验货和票据管理等相关规定,同时,登陆省平台查验相关信息。
(十一)组织价格谈判
1.谈判重点产品
在采购周期内,分期分批进行价格谈判,从南京地区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产品中有重点地选择价格高,临床用量大,相同产品价差明显,临床出现不合理使用现象以及辅助性、营养性等药品和价格涨幅偏高的限价采购药品等产品作为价格谈判重点。
2.组织形式
市药品集中采购托管中心组织医疗机构与企业进行面对面价格谈判。每期组成若干由临床、药学和管理等专业专家组成的价格谈判组,与供货企业进行价格谈判,价格谈判结果为南京地区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价格,同时在省平台上予以调整,价格实行动态管理。
3.部门协调
南京地区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小组相关成员单位依据各自的工作职能密切配合,做好药品价格谈判工作的沟通、协调和医保数据对接及平台切换等工作。
六、 其他事项
(一)南京地区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目录内产品因供货企业拒不签订购销合同、供应质量不达标的药品、擅自提供采购目录外产品替代中标产品、未按合同规定及时配送供货等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扣分、警告、取消集中采购资格、列入不良记录等处理。
(二)南京地区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目录内产品在采购周期内如出现不能正常供应的情况,医疗机构可申请调整采购计划,在南京地区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目录内确定替补产品,经审核通过后可进行采购。
(三)南京地区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目录内产品拒不参加价格谈判的,视为自动放弃南京地区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