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 第13号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湘政办发〔2011〕47 号)精神以及《湖南省2011年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实施方案》,我局对省药品集中采购联席会议制度办公室报来的《关于报请制定我省2011年度基本药物集中采购中标药品临时最高零售价格的函》和《关于调整2011年基本药物集中采购部分中标药品有关信息的函》中涉及的中标药品价格进行了审核,分别制定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县及县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临时最高零售价格,两者均为949个,现予发布,并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发布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临时最高零售价格适用于我省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零差率销售基本药物。本公告发布的县及县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临时最高零售价格适用于我省县及县以上公立医疗卫生机构。上述具体价格详见附表,公立医疗卫生机构销售基本药物时不得突破本公告发布的临时最高零售价格。
二、本次发布的我省基本药物临时最高零售价格自2011年12月15日起实施。
三、各医疗卫生机构要高度重视医药价格工作,严格执行医药价格政策。要在醒目位置对我省2011年中标的基本药物的进、销价格进行公示,并悬挂12358举报电话温馨提示牌,方便群众查询和监督。
四、为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切实负责,进一步加强本区域内医药价格监管,发现违反基本药物价格政策的行为,要及时查处并向媒体公开曝光。
附表:2011年度湖南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中标药品第一批临时最高零售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