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投标企业:
按照《关于印发〈2011年度吉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实施方案〉的通知》(吉药采发〔2011〕2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要求,我省已完成资质审核和限价计算阶段工作。按照项目安排,现将资质审核情况和限价计算结果进行公示,具体通知如下:
一、时间安排
(一)公示时间
1、资质审核结果公示。2011年9月6日至9月8日,公示期3天;
2、限价计算结果公示。2011年9月7日至9月8日,公示期2天。
(二)接收补充(更正)、申诉材料。2011年9月6日至9月8日,每天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逾期不予受理。
二、公示内容
(一)资质审核情况
1、投标企业基本信息、销售金额、行业排名等主体资质审核结果,包括资质审核通过和不通过的企业。
2、投标药品基本信息、质量类型认定等药品资质审核结果,包括资质审核通过和不通过的药品。
(二)限价计算情况。公示参与我省本期项目的投标药品的限价计算结果等情况。
三、公示受理
(一)受理原则。
允许投标企业对不合格主体或药品资料进行补充(更正);
允许企业对公示内容提起申诉;
允许企业对其他企业审核情况进行投诉。
(二)受理要求
1、凡提出申诉的企业,请登录“吉林省医药采购服务平台”,认真查阅审核公示情况,按《关于印发〈2011年度吉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药采发〔2011〕2号)和《2011年度吉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招标文件》(简称《招标文件》)等文件要求,认真准备不合格企业或药品的补充(更正)材料,并在公示期满前将资料递交至吉林省医药采购服务中心。
2、对其他企业审核情况进行投诉的,必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没有提供申诉依据的不予受理。
3、投标企业提供的全部材料必须真实、有效。提供的所有材料中标注有效期截止时间的均必须是2011年9月20日之后,否则为无效材料。
四、受理方式
(一)公示期间,需由投标企业的被授权人本人携身份证明办理补充(更正)或申诉材料。
(二)投标企业递交补充(更正)材料必须按《实施方案》、《招标文件》文件要求,结合审核不通过原因等提供材料。递交的每页材料需加盖企业的公章。
(三)投标企业递交申诉材料必须按照《****公司关于****的质疑(申诉)书》要求格式填写,加盖企业公章,并在公示时间截止前递交至吉林省医药采购服务中心。
(四)不接收任何邮寄、传真、电子邮件材料。
(五)受理地址:吉林省医药采购服务中心,长春市安达街508号旺座国际商务广场A座10层。
五、其他说明
(一)按审核标准,无假劣药等违法违纪证明的材料审核不合格的企业,其主体资料暂不予以通过,这部分不通过的企业可在公示期内提供合格的证明材料。如逾期仍未递交合格证明材料的,其主体资料予以通过,该企业可继续参与经济技术标评审,但经济技术标“质量评审可靠性”评审中,记“0”分。
(二)投标企业申报的药品为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内的,应有省级药监部门出具的电子监管码赋码能力证明。如无电子监管码赋码能力证明的,这部分药品企业的主体资质暂不予以通过。企业可在公示期内按要求提供电子监管码赋码能力证明,如逾期仍未递交合格证明材料的,其主体资料予以通过,但不允许这些药品参加经济技术标评审。增补目录的基本药物可无电子监管码赋码能力证明。
(三)对于国家工信部发布的2009年化学药或中成药工业企业法人单位按主营业务收入排序情况认定问题,均以2009年工信部发布的《2009年中国医药统计年报》为依据,年报中企业后面括号包含的企业可以认定,没有包含的企业均不予认定。
(四)公示结束后,投标企业需要在平台确认审核信息,不在规定时间确认的,视为自动确认。
附件:1、投标企业资质审核通过名单
2、投标企业资质审核未通过名单
3、投标药品资质审核通过名单
4、投标药品资质审核未通过名单
5、****公司关于****的质疑(申诉)书
吉林省医药采购服务中心
二〇一一年九月六日
附件1:投标企业资质审核通过名单.xls
附件2:投标企业资质审核未通过名单.xls
附件3:投标药品资质审核通过名单.xls
附件4:投标药品资质审核未通过名单.xls
附件5:公司关于的质疑(申诉)书.doc
附件6:2011年度吉林省基本药物限价结果的公示.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