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生产商、配送商:
现对《2009年度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文件》进行以下更正:
一、在《2009年度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文件》,原新农合目录有误,现予以更正,更正后目录(见附件)。红色字体为更正或补漏的药品目录。
二、对《采购文件》第18页,“第四层次大型药品生产企业”中“《2007年中国医药统计年报》化学制药分册中的《化学药品独立核算企业按主营业务收入排序》取前100家” 更正为“《2007年中国医药统计年报》化学制药分册中的《化学药品制剂独立核算企业按主营业务收入排序》取前100家”。
三、对《采购文件》第11页,第(三)点“自行采购目录定义”中“第一批城市社区和农村基本用药定点生产的药品等政府定价品种”更正为“第一批城市社区和农村基本用药定点生产的药品等品种”。
四、对《采购文件》第37页,第三点,“自行采购目录入围规则”中“上年度《自行采购目录》品种只报价一次,按包装规格报价(即不按代表品报价);报价原则上不得超过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或广西区物价局最新公布的政府定价扣除流通差价价格”更正为“《自行采购目录》品种只报价一次,按包装规格报价(即不按代表品报价)。上年度《自行采购目录》内的药品报价,原则上不得超过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或广西区物价局最新公布的政府定价扣除流通差价价格”。
附件:《广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
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和医疗器械集中采购管理中心
二○○九年三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