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基本药物配送企业: 部分基本药物配送企业在2010年2月5日至2011年2月4日采购周期中,在四川省药品集中采购交易监督管理平台上无基本药物配送的交易记录(具体名单见附件)。请这部分企业在2011年3月15日前及时提供在上述采购周期中与医疗卫生机构存在基本药物配送关系的证明材料,并加盖药品经营企业、医疗卫生机构双方鲜章。未在规定时间递交合格证明材料的,将按照《四川省基本药物采购配送管理办法(试行)》的第五章第二十九条:“在一个采购周期内未对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基本药物配送的经营企业,三年内不得再参与四川省基本药物的配送工作”的规定,取消其配送基本药物的资格。 附件:无配送基本药物记录的药品经营企业名单userfiles/附件:无配送基本药物记录的药品经营企业名单.xls
二○一一年三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