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绍兴市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印发绍兴市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集中采购机制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绍药采发〔2017〕1号)精神,绍兴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联合集中采购共同体对浙江省药品集中采购(第一、二批)中标的所有抗微生物药、中成药以及绍兴市重点监控药品目录范围的药品进行联合集中采购。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采购范围
浙江省药品集中采购中标产品范围内的所有抗微生物药、中成药(含国药准字Z的药品、注册证号Z字的药品)以及属于绍兴市重点监控药品目录范围的药品全部纳入本次联合集中采购范围,但以下药品不纳入:
1.《浙江省临床供应紧张药品采购目录》的药品、《浙江省低价药品集中采购目录(一)》的药品和《浙江省非主流品种采购目录》内的低价药品。
2.实行国家和省级谈判确定价格的药品。
3.国家和省实行定点生产的药品。
4.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防治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的免费治疗药品、国家免疫规划疫苗、计划生育药品及中药饮片。
5.注射剂型联动价格低于5元,其余剂型联动价格低于10元的省中标产品。
6.抗微生物药中除口服、注射外的其他药品。
详见申报产品目录(附件1)
二、采购方式
价格谈判。
三、报名要求
1.本次联合集中采购只接受浙江省药品集中采购(第一、二批)中标产品的中标供应商报名。
2.供应商应按要求提供《供应商承诺函》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等法律文件。
3.供应商在报名时应如实申报产品当前在浙江省范围内销售(含中标)的最低价格。
供应商有1个产品不如实申报的,将被视作不诚信行为纳入不良记录,同时取消该产品报价或成交资格,情节严重的,取消该供应商参加本次集中采购资格,已成交的,成交无效;供应商有2个及以上产品不如实申报的,将被视作严重失信行为,取消所有产品参与本次集中采购资格,同时取消该生产企业所有产品在绍兴地区的交易资格,视情纳入黑名单,二年内拒绝其所有产品在绍兴地区销售,并上报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纳入不良记录。
4.供应商是保障药品供应的第一责任人。供应商在报名时必须承诺按成交价格保质保量、及时供应成交产品,否则愿意接受相关处罚。
对成交后存在恶意不供货行为的,经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准,取消该供应商相关产品或所有产品成交资格,视情纳入黑名单,二年内拒绝其所有产品在绍兴地区销售。成交资格由其他产品依次替补。
四、报名时应提交的资料(必须加盖供应商鲜章)
(一)供应商承诺函(附件2);
(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附件3);
(三)报名产品汇总表(附件4);
(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五)通过质量一致性评价的药品(含视同通过一致性评价的药品)和参比制剂认定材料。
五、报名时间
2017年9月8日至2017年9月18日(业务受理时间:8:30-11:45,14:00-17:00)
报名截止以签到时间为准。
六、报名地点
绍兴市越城区马弄36号绍兴市药械集中采购办公室。
七、联系方式
联 系 人:谢先生 陈先生
联系电话:0575-85085296,13484312525
传真:0575-85085986
信息发布网站:http://www.sxws.gov.cn。
八、其他
本次集中采购相关内容详见《绍兴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联合集中采购实施细则》。
附件1-4下载
绍兴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联合集中采购共同体工作小组
2017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