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企业:
根据国务院七部门《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和《2010年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实施细则(试行)》规定的职能分工,由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参与2010年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配送企业资质进行审核。为做好配送企业的审核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请配送入围药品的企业必须符合《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第四十条的规定,并具备承担《2010年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实施细则(试行)》规定的“配送企业的责任及义务”的能力。
二、入围药品生产企业可申请直接配送,也可委托已审核通过的药品经营企业配送本企业入围药品。生产企业直接配送的应提供拟自行配送区域范围和有关配送能力的证明。
三、申请配送的企业应填写《内蒙古自治区网上药品集中采购药品配送企业审核表》,并提交附件“相关材料目录”要求提供的纸质材料(同时报送电子版材料)。有关表格、承诺书、材料目录电子版可从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医疗器械网上集中采购平台(http://www.nmgyxcg.gov.cn)或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http://www.nmfda.gov.cn)首页左侧“下载区”下载。
四、申报材料应由被授权委托人携带本人身份证、申报企业授权委托书到内蒙古自治区药品器械集中采购服务中心办事大厅(地址:呼和浩特市乌兰察布西街19号)现场递交本企业申报资料。
申请配送企业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药品经营许可证(副本)》、《药品生产许可证(副本)》、《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证书》、《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必须提供原件供现场审核,现场审核后即由被授权人带回。
五、报送纸质文件的时间为:2010年12月1日---12月5日上午8时30分—12时、下午1时30分—6时。企业未在规定时间内递交相关材料将视为放弃申请资格。
六、联系方式
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联系人:臧红梅 联系电话:0471-4507125
自治区药械集中采购服务中心:
联系人:潘 霞 联系电话:0471-4930595
附件: 相关材料目录
二0一0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