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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关于维护山东省药械集中采购平台药品系统信息的通知

所属项目:2015年山东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

发布时间:2022-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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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为进一步规范山东省药械集中采购平台(以下简称“省平台”)药品系统信息,按照《关于加强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鲁医保发〔2019〕66号)文件要求,请各交易主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维护平台内信息。具体通知如下。

一、信息维护主体

已经在省平台药品系统开户的生产(申报、配送)企业、医疗机构(包括公立和民营)、连锁药店等交易主体,对省平台内申报的交易主体信息和药品挂网信息等进行核对、维护。逾期未处理的企业,将按照平台信用管理规定进行记录。

二、维护时间

    2022年12月9日-29日

三、维护内容及方法

(一)交易主体信息

1.生产(申报、配送)企业信息。

(1)平台内已注册生产(申报、配送)企业需核对企业信息并自行维护,包括但不限于需要填报的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人、联系人手机号等信息。

(2)信息维护方法:“药品基础库”-“企业信息”-“注册信息变更”。

2.医院(药店)信息

(1)平台内已注册医院(药店)需核对医院(药店)信息并自行维护,包括但不限于机构名称、等级、分类、属性、联系人、联系人手机号等信息。

(2)注册信息维护方法:“药品基础库”-“医院信息”“医院信息变更”。

(二)挂网药品信息

1.未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药品价格

(1)未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同品种药品,挂网价格不得高于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药品(含按化学药品新注册分类的仿制药品)的同品规已挂网药品最低挂网价格。如不符合要求,请及时进行价格调整或进行撤网处理。

(2)价格调整方法:“药品基础库”-“供货信息”-“药品信息”-“降价”。

(3)撤网方法:“药品交易”-“药品信息”-“药品撤网”。

2.药品代码

(1)无药品代码的产品请至国家动态维护系统(https://code.nhsa.gov.cn)对药品代码进行维护。

(2)有药品代码但未在山东平台维护(变更)的,请及时进行维护(变更)。

(3)药品代码维护(变更)方法:“药品基础库”-“供货信息”-“药品信息”-“变更”。

3.产品属性

(1)“按化学药品新注册分类的仿制药品”,是指按新注册分类批准的仿制药,不包括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药品。

(2)“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药品”是指获得国家药监部门批准的批件上有此标识的药品。

(3)“专利药品”,是指化合物专利的进口药品。“进口原研药品”指过保护期的进口专利药品。

(4)“参比制剂”,是指国家药监部门发布的仿制药参比制剂目录内药品。

(5)“产品属性”变更方法:“药品基础库”-“供货信息”-“药品信息”-“变更”。

4.(易)短缺药品价格

(1)企业参照平台内同品种(易)短缺药品挂网价格及平均价格,结合本企业生产成本、药品产能、销售模式等因素,参考外省实际交易价格,对省平台内挂网价格进行适当调整。省平台将会同行业监管部门,以适当方式对(易)短缺药品挂网价格进行干预,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2)价格调整方法:“药品基础库”-“供货信息”-“药品信息”-“降价”。

2022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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