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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内蒙古自治区关于按季度常态化开展内蒙古自治区药品集中挂网工作的补充通知(20220415)

所属项目:2018年内蒙古自治区药品集中采

发布时间:2022-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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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各相关单位:

根据《关于将中药配方颗粒纳入自治区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通知》(内医保办发﹝2021﹞28号)和《关于按季度常态化开展内蒙古自治区药品集中挂网工作的通知》(内药采中心字﹝2021﹞86号),现就按季度常态化开展内蒙古自治区药品集中挂网工作补充通知如下。

一、工作内容

(一)新增申报范围。

将允许上市销售的中药配方颗粒,纳入常态化药品集中挂网范围。

(二)简化申报材料。

1.新增挂网生产企业递交材料。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医药企业价格和营销行为承诺书、《营业执照》、《药品生产许可证》和委托协议(详见附件)。

2.新增挂网药品递交材料。《药品注册批准通知书》或药监部门备案材料、最新批次厂检报告书、全国最低五省现行交易价格证明材料、药品说明书、药品包装、执行标准和委托协议(详见附件)。

二、资料申报

企业登录【药品采购系统】-【资审系统】-【中药配方颗粒】填报相关信息。通过CA登录的用户,以PDF形式上传;通过用户名密码登录的用户,加盖企业公章后扫描为PDF上传。每个药品标书需独立制作上传。

三、其他

因疫情防控要求,2022年第一季度集中挂网药品申报价格不足五省的,未能如期组织召开专家议价评审会议,相关企业可在第二季度集中申报时间内重新维护相关药品价格信息。


内蒙古自治区医药采购中心

2022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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