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中标企业: 根据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配送的通知》等文件和通知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基本药物中标品种的配送工作,请各中标企业对本企业中标品种的配送情况进行自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查是否已建立覆盖全省的配送网络、是否与勾选的配送企业签订配送协议,以及中标药品是否实际到货、委托的配送企业是否有不及时供货的现象等。 二、请各中标企业将配送网络情况(说明是否21个市州均有委托的已签订协议的配送企业)、中标品种实际到货情况(说明是否21个市州的配送企业实际中标品种已到货)以及委托的配送企业供货情况(说明是否21个市州的配送企业是否已对下订单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时供货),在2011年6月15日前上报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服务中心。在上报材料中必须说明本企业中标产品在甘、阿、凉地区的具体签约的配送企业。 三、自2011年6月1日起,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投诉中标品种配送不到位的,将根据《四川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采购使用基本药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将药品生产企业列入“黑名单”,并按照 “取消该企业所有基本药物的中标或配送资格,且两年内不得允许该企业及其法人代表参与四川省任何药品的集中采购工作” 的规定进行处理。
二○一一年五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