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集采办函〔2023〕10号
各设区市医疗保障局,各有关企业:
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带晕来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22〕39号)和《广东联盟双氯芬酸等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文件》相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落实广东联盟药品集中带量采购落地执行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一)机构范围。全省各级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和驻赣军队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均应参加。鼓励其他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参加。
(二)品种范围。我省参加的广东联盟双氯芬酸等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选/备选产品(剔除第八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品种)(详见附件1)。
二、执行时间
自2023年4月15日零时起,医疗机构开始执行。
三、采购周期和约定采购量
(一)本轮采购周期2年,首年采购周期从2023年4月15 日至2024年4月14日。采购周期内采购协议每年一签。续签采购协议时,约定采购量原则上不少于各地该中选药品上年约定采购量。
(二)我省参加的广东联盟双氯芬酸等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选/备选产品,按照《广东联盟双氯芬酸等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文件》相关规则依托广东省第三方药品电子交易平台,组织医疗机构完成待分配量的选择和约定采购量的核定,具体要求另行通知。
四、采购平台
自执行之日起,医疗机构和生产经营企业应通过江西医保网上服务大厅(https://ggfw.ybj.jiangxi.gov.cn),点击“招采系统”区域“立即进入”按钮,登录招采管理子系统,采购和配备相关中选产品。
五、有关要求
(一)规范中选/备选产品挂网,组织签订合同。省医药价格和采购服务中心及时将此次省级集采中选/备选产品挂网。中选/备选生产企业与经营企业及时确定配送关系。中选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按本次集采的中选/备选结果完成“三方协议”合同签订。
(二)合理采购使用中选/备选产品。医疗机构要畅通相关产品入院渠道,按时完成协议采购量;在采购年度内完成首年约定采购量后,应按照临床合理使用出发,采购适量其他质优价宜的产品。
(三)保障药品质量和供应。生产企业应严格落实保障中选/备选产品质量和供应的主体责任,按照全省年度约定采购量,结合医疗机构实际采购需求,做好生产供应准备,确保按时保质保量供货,超出协议采购量的部分,中选/备选产品企业仍需按中选/备选产品价格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
(四)加强医保政策协同。中选/备选产品医保支付政策按照有关规定确定。中选/备选产品的采购货款实行医保基金与供货企业直接结算,由省本级和市级医保经办机构按要求落实医保基金直接结算政策,保证及时回款。
(五)加强动态监测分析。省医药价格和采购服务中心应按规定加强动态监测和日常监管;对不能按要求履行供货义务的企业,可采取约谈、责令整改、公示通报等措施进行管理,并按照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予以记录。
(六)加强纽织领导。各地各部门应深刻认识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协同配合,强化保障责任、管理责任、监督责任,确保集中带量采购工作落实到位、取得实效;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告。
附件:江西参加广东联盟双氯芬酸等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选/备选结果表及医保支付标准表
江西省药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联席会议办公室(代章)
2023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