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上网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按照国家六部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若干规定》(卫规财发[2004]320号)的规定:“市(地)级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等所属的非营利医疗机构,药品回款时间从货到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60天”以及我省药品阳光采购有关政策要求,已将医疗机构的回款情况作为医疗机构阳光积分考核的重要内容。为保障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有效监督医疗机构回款情况,监管中心开发了医疗机构回款监管系统。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请各配送企业每月认真清理所配送医疗机构的药品回款情况。按照备案时领取的用户名和密码及时登录四川省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平台,每月1-10日上报与之有业务往来的医疗机构上月应回款的金额和已回款的金额。 二、未备案及未领取用户名和密码的企业请及时到四川省药械集中采购监督管理中心信息保障部办理相关备案手续并领取用户名和密码。 三、若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及时填报的,则视为与配送企业有业务往来的医疗机构应付款已按规定及时回款。 四川省药械集中采购工作联席会议(代章)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