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医疗机构、各生产商、配送商:
根据《2009年度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文件》,经自治区药品和医疗器械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现公布2009年度广西医疗机构集中采购《重点监控限额采购目录》。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目录范围
为保证医疗机构临床需要,对不在入围品种范围内但临床必需、入围品种又不能替代的品种设立重点监控限额采购目录(附表)。
二、挂网价格和配送
(一)重点监控限额采购目录品种的挂网价格以该品种在本次集中采购竞价中最后一次报价为准,如最后一次报价加乘流通差价率后高于政府定价的,按政府定价扣除流通差价率后的价格作为其挂网价格。重点监控限额采购目录的品种挂网价格不作为下一轮广西药品集中采购价格参考依据。
(二)重点监控限额采购目录品种的配送商由该厂家其他入围品种的所有配送商共同承担配送工作,不再另选,配送参照入围品种配送方法。
三、采购管理
(一)医疗机构必须通过广西药械集中采购网采购重点监控限额采购目录的品种,采购价格不得高于重点监控限额采购价格。医疗机构按上年度药品总采购金额的一定比例严格控制采购金额。年采购总金额在500万以上的,每年限额采购的金额不能超过本单位上年度药品总采购金额的2%;年采购总金额在500万及以下的,每年度限额采购的金额不能超过本单位上年度药品总采购金额的3%。
(二)医疗机构按属地原则于每月20日前将限额采购情况表(同时报电子版)报所在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各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在每月25日前将辖区内医疗机构限额采购情况汇总报送自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其他事宜
(一)重点监控限额采购目录作为医疗机构临床用药的完善和补充,不按入围目录进行管理。采购、配送等相关事宜由生产商与配送商、医疗机构进行协商解决。
(二)重点监控限额采购目录品种在采购周期内实行动态管理,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附表:《重点监控限额采购目录》
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和医疗器械集中采购管理中心
二○○九年八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