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份以来,受原材料涨价、企业GMP认证或停产等因素的影响,部分中标药品生产企业不供货或者供货不正常,严重影响了医疗卫生机构的临床使用。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基本药物监督管理办法》第23条及《自治区药品统一招标采购中标药品不履约情况处理办法(试行)》第6条、第12条的规定,经自治区药招办工作(扩大)会议研究决定,对相关药品生产企业分别给予以下处理:
一、对企业主动申请废标的上海旭东海普药业有限公司等药品生产企业的24个品规药品给予取消中标资格、扣除履约保证金的处理(详见附件)。
二、对价格谈判过程中放弃议价和申请废标的湖北东信药业有限公司等药品生产企业的16个品规药品给予取消中标资格、扣除履约保证金的处理(详见附件)。
公示期:2014年3月14日-3月20日
如有问题请及时与宁夏药品采购中心联系。
联系电话:0951-6891038
联系人: 莫瑞婷 张东河
附件:拟废标药品目录及中标药品生产企业处理意见
宁夏药品采购中心
2014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