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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关于做好第八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通知

所属项目:2023年第八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

发布时间:2023-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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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陕医保函〔2023〕142号

各市(区)医疗保障局,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相关生产(经营)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2号)精神,进一步降低群众用药负担,根据国家药品联采办《全国药品集中采购文件(GY-YD2023-1)》(以下简称《采购文件》)以及《关于规

范稳妥实施第八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结果的工作提示》等文件精神,现就做好第八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以下简称

“第八批国采”)中选结果落地实施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及时间

(一)药品范围。国家药品联采办公布的第八批国采中选结果中明确的中选和备供供应陕西的药品清单(见附件1、附件2),

我省确认的第二备供和残缺规格药品供应清单(附件3、附件4)。(二)机构范围。全省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含军队医疗机构)、已填报需求量的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

(三)实施时间。2023年7月31日起执行。

二、约定采购量和采购周期

第八批国采各品种采购周期自2023年7月31日至2025年12月31日。首年约定采购量按《采购文件》中相关规则确定,其中熊去氧胆酸片与我省已执行的省级集采结果重叠(陕医保函〔2022〕44号),待2023年8月30日协议期满后,执行本次国家中选结果。

采购周期内采购协议首年按年签定,次年续签至采购周期届满。续签采购协议时,综合考量医疗机构上年度实际使用量、临床使用情况和医疗技术进步等因素确定约定采购量,约定采购量原则上不少于上年度同通用名药品的历史采购量按新协议时间的折算量。采购周期内若提前完成当年约定采购量,中选企业仍应按中选价格供应超出部分用量,直至采购周期届满。

三、相关品种挂网政策

按照《采购文件》规定,主供企业和备供(含部分第二备供,下同)企业按照中选供应陕西价格在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医药集中采购平台(以下简称“采购平台”)挂网,主供企业和备供中选药品包装数量不限于中选清单的包装数量。非我省主供及备供企业按照不高于其中选价格的1.5倍或同品种最高中选价格原则在采购平台挂网供应。同通用名非中选产品(规格),有上海未中选药品梯度降价结果的(红线价),联动上海梯度价格。第八批国采中选药品同通用名同剂型同规格过评的仿制药数量超过3个的,在确保供应的前提下,未过评药品不再我省阳光挂网。同时,为平稳过渡,对在临床使用应用较为广泛的急抢救用药低分子量肝素等未过评药品可暂不关闭我省阳光挂网采购通道,按不高于我省肝素类药品中选价格挂网采购。有预灌封装置的可按不高于我省肝素类药品中选价挂网采购,无预灌封装置的挂网价在我省肝素类药品中选价的基础上每瓶/支减去2.5元。鼓励优先使用中选药品。

四、有关要求

(一)做好信息维护。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做好中选和备供产品的信息维护、中选产品配送关系建立、三方购销合同签订等工作,7月26日前完成相关药品价格信息调整工作,7月31日前完成协议签订工作,确保我省医疗机构能够及时采购。

(二)保障药品质量和供应。生产企业要严格落实保障中选产品质量和供应的主体责任,按照全省年度协议采购量,结合医疗机构实际采购需求,做好生产供应准备,确保按时保质保量供货。采购周期内,若主供企业不能对医疗机构的订单及时做出响应,为保障临床需要,医疗机构可根据临床需要采购和使用备供药品。若主供企业出现较大范围、较长时间不能及时足量供应,或被取消中选资格等情况,致使不能满足我省医疗机构用药需求,按照相关程序依次由备供或第二备供企业替代原来的主供企业继续履行带量采购协议。

(三)促进中选药品合理使用。医疗机构要强化履约责任,优先采购和使用中选药品,保障主供药品及时进院,畅通备供药品进院渠道,按时完成协议采购量。加强院内非中选药品和可替代药品使用监测监管,确保中选药品惠及广大患者。各市(区)医保部门要指导医疗机构加强对医师和药师的培训,对使用中选药品可能导致患者用药调整的,做好患者的解释和宣传工作,对换药风险较高的特殊人群应尊重患者用药需求,防止一刀切。

(四)完善中选药品使用考核机制。根据采购文件要求,纳入国家和省级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或因公共卫生事件等因素,导致临床需求发生重大变化等情形的药品,各医疗机构协议执行情况将按中选药品约定采购量或中选药品使用比例考核,如哌拉西林钠他唑巴坦注射剂、头孢哌酮钠舒巴坦钠注射剂和注射用头孢噻肟注射剂等品种可适用于此种情况。

对中选供应清单内属于同一家中选企业的同通用名同剂型不同规格不同包装的中选产品合并考核(不同规格适应症不同的除外),医疗机构完成该中选企业同通用名同剂型药品约定采购总数即视为完成该中选企业中选品种的约定采购量(不同规格之间按照数量关系折算)。

(五)落实医保基金预付政策。各市(区)医保经办机构应在医疗机构与中选企业签订采购协议后,按照不低于年度协议采购金额的30%将医保基金预付给医疗机构,医疗机构是药款结算

第一责任人,应按采购合同与企业即时结清货款,结清时间不得超过交货验收合格后次月底。鼓励医保经办机构与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直接结算。对医疗机构未优先采购使用中选产品、不按时结算货款的,采取约谈、通报等方式督促其及时整改,情节严重的按照医保定点协议规定予以惩戒。

(六)做好医保支付政策衔接。对医保目录内的集中带量采购药品(包括中选、备供、第二备供药品),以中选价格为基准确定医保支付标准。对同通用名下的原研药、参比制剂、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实行同一医保支付标准。对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医保支付标准不得高于同通用名下已通过一致性评价的药品。

(七)落实结余留用政策。各市(区)医保部门要依据《陕西省医疗保障局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中医保资金结余留用的实施意见》(陕医保发〔2020〕49号)要求,落实集采药品医保资金结余留用政策。对集采节约的医保资金,完成约定采购量且考核合格的,按照不超过结余测算基数50%的比例由医疗机构结余留用。医疗机构要加强结余留用资金管理和使用,激励医务人员合理、优先使用中选品种。已开展DRG/DIP支付方式改革的地区,已享受病组(病种)结余留用政策的医疗机构,不再享受集采结余留用政策,避免重复享受。

(八)加强监测监管力度。各市(区)医保部门要加强集采工作精细化管理,要将医疗机构落实集采政策纳入定点协议管理和公立医疗机构绩效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下一年度医保费用额度挂钩。开展“每月监测、季度通报、年度考核”,重点对医疗机构执行协议采购量进度、药款按期结算、同通用名非中选药品采购数量占比超标情况开展监管工作,切实让集采药品中选结果落地见效。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做好日常供应和配送监测,实时关注供需变化,及时研判短缺风险,对未能良好履约和因商业贿赂等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企业,积极运用我省招采信用评价有关条款,予以惩戒,并及时报告省医保局。

陕西省医疗保障局

2023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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