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医疗机构、药品生产经营单位:
10月22日省药招办《关于执行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后,在公示期内,收到企业申诉8份。经查证复核并经省物价局审定,现将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一、《关于执行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已明确指出:“挂网临时零售价低于国家零售指导价的品规,继续执行网上临时零售价”。相关企业必须按网上采购价及时足量供货,对未经批准擅自涨价或不供货的企业将列入不诚信守约企业名单,下一轮集中采购时不再接受其申报。
二、接受挂网企业申诉请求,撤销广州白云山和记黄埔中药有限公司生产的板蓝根颗粒(序号为21233)的挂网候选资格。相关医疗机构须尽快处理售后事宜,从公示之日起30日后停止采购和使用。此前已公布撤销挂网候选资格的品规,挂网企业必须停止供货,医疗机构不得再采购和使用。
三、《关于执行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有关问题的通知》附表1公布的下列品规,价格不做调整,按原网上采购价及挂网临时零售价执行(附件表1)。
1、兰州佛慈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逍遥丸(浓缩丸、200丸,序号20140),因陕西省物价局陕价价发(2007)134号标注了特定生产企业,继续执行原挂网零售价。
2、山东博士伦福瑞达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硝酸毛果芸香碱滴眼液25mg:5ml,因国家药典委员会复函及说明书标注含玻璃酸钠,继续执行原挂网零售价。
3、西安天一制药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银黄颗粒(无糖)(序号为7497、7554、7574)3个品规因每日用量不同均按原挂网零售价执行。
4、河南太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双黄连口服液(浓缩型)依据陕价价发[2007]134号,继续执行原挂网零售价。
5、因差比价计算有误的序号为14104 、14288、21594、20645等4个品规,继续执行原挂网零售价。
四、因差比计算有误,对10月22日公示的开塞露等13个品规(详见附件表2)的网上采购价及挂网临时零售价给予更正。
五、根据省物价局对可疑高于指导价品规的审核意见,调整甲磺酸左氧氟沙星注射液等33个品规(详见附件表3)的挂网临时零售价,同时降低其网上采购价。挂网企业如有异议,请于11月10日前递交书面申诉及相关证明材料,未提出申诉的视为同意执行。
六、未提出申诉的230个品规,按公示价格刷新网上采购价及临时零售价(附表4)。
七、《关于执行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有关问题的通知》附表2“暂执行原挂网价的品规”,仅公布了挂网零售价高于发改委零售指导价的品规;挂网临时零售价不高于零售指导价的品规仍然执行原挂网价,不一一列举,特此说明。
附件:调价申诉处理附表1-4.xls
陕西省药招领导小组办公室
2009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