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医保〔2022〕76号
各县(市)医疗保障局(区分局),市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省属、市直及驻锦部队医疗机构,各相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现将辽宁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第七批国家组织药品(辽宁)中选和备选结果执行准备工作的通知》(辽医保〔2022〕77号)转发给你们,同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执行时间
全市相关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和驻锦部队医疗机构于2022年11月20日零时起统一执行第七批国家组织药品(辽宁)中选、备选结果。
二、及时下达约定采购量
各县(市)医疗保障局(区分局)要将省、市两级部门分解的中选药品约定采购任务量及药品中选结果于11月10日前下达到有关医疗卫生机构,同时做好约定采购任务量分解的解释工作。
三、按时签订购销合同
各县(市)医疗保障局(区分局)要组织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按时完成与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药品集中采购带量购销合同》的签订工作。全市各有关医疗卫生机构要在11月18日前积极主动完成与生产(经营)企业签订带量购销合同。
四、及时测算并足额申请周转金
市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要依据全市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约定采购量,在执行前做好中选品种周转金的测算工作,并及时向财政部门足额申请周转金,确保及时向企业结算集采药品采购货款。
五、确保及时备货和日常供应
各相关中选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日常沟通,确保11月19日前提前备货到相关医疗卫生机构。各相关医疗机构应积极协调中选品种生产(经营)企业,做好启动前的备货及执行中选结果的准备工作。
六、其他要求
各县(市)医疗保障局(区分局)要加强中选药品供应保障和日常监测。按月向市医疗保障局报送中选药品执行情况,包括中选药品采购进度、中选药品占同通用名药品采购量的比例及金额等指标数据。各省属、市直及驻锦军队医疗机构每月自行报送。各相关医疗机构当出现中选药品质量或供应等重大问题时,要及时报告,并采取应对措施,落实主体责任。(邮箱:yxc3028@126.com)
锦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