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医保分局,市医保中心,各相关医药机构:
现将《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第七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第三采购年续签工作的通知》(粤医保函〔2024〕29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区(县)医保分局负责组织辖区内相关医药机构做好第七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第三采购年续签工作,及时将本次续签中选药品的约定采购量分解至辖区内各相关医药机构,指导辖区内相关医药机构做好本次续签中选药品的合同续签,强化强续签中选药品使用情况和合同履约情况的监测,保障续签中选药品的采购供应和使用。
二、本次续签的第七批国家集采3年采购期的中选品种第三采购年的实施时间,自2024年11月30日起至2025年11月29日止。期间所使用的中选产品量纳入第三采购年约定采购量计算。
三、医疗机构在协议期内优先使用本次续签中选产品,并按照购销合同在协议期内完成约定采购量。在采购协议期内,原则上采购中选品种使用量不低于非中选品种采购量。
四、自愿参加报量的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和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的约定采购量由供需双方协商供应。
五、对于有特殊用药需要(如器官移植类)的患者,以及纳入国家和省级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或因公共卫生事件等因素导致临床需求发生重大变化等情形的药品,继续按照《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第七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通知》(粤医保发〔2022〕30号)要求执行。
六、按汕医保〔2022〕101号文要求,我局已于2024年1月将2024年度国家(省)集采预付医保基金拨付到位,医疗机构应按要求与企业及时结清货款,结清货款时间不得超过交货验收合格后次月底。
汕头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