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生产商、配送商:
根据2009年5月5日《关于2009年度广西壮族自治区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药品配送有关事宜的通知》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9年5月22日前,原未报名参加配送的配送企业可补报名参加配送,未购买《采购文件》的企业须另行购买。配送商报名须递交以下材料:
(一)配送商主体材料:经营企业营业执照(副本)、药品经营许可证(副本)、GSP证书;
(二)配送承诺书(附件1);
(三)以上材料需递交清晰复印件并加盖配送商鲜章。
二、2009年5月22日前,所有配送商(含生产商自行配送)被授权人须执本人身份证件到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和医疗器械集中采购管理中心领取配送商交易系统帐号及密码。
三、配送商须在2009年5月22日前递交《配送区域明细表》(附件2),以确定其配送区域(生产商自行配送除外),逾期不交《配送区域明细表》的配送商,视为放弃配送。
四、所有资质审核通过的配送商于2009年5月25日进行网上公布。生产商入围品种选择配送商将于2009年5月27日通过配送商交易系统进行操作,具体操作事宜另行通知。
附件1:《配送承诺书》
附件2:《配送区域明细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和医疗器械集中采购管理中心
二○○九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