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卫生计生局(委),西咸新区教育卫体局,韩城市卫生计生局,神木市、府谷县卫生计生局,委直委管各医疗机构,有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省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心:
根据国家卫计委办公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36种谈判药品集中采购的通知》(国卫办药政函〔2017〕856号)要求,现就做好人社部组织谈判的36种药品挂网采购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谈判药品实行直接挂网采购。省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心应于9月10日前,按照直接挂网药品的相应规则,结合人社部谈判药品目录(见附件),开放平台,接受企业申报,完善企业及产品信息,经审核后,以“医保支付标准”作为限价直接挂网,并将采购方式调整为国家谈判药品,医保标识调整为医保乙类。
二、完善配送关系保障药品供应。自谈判药品挂网之日起,各医疗机构要按新的挂网限价网上采购,并与生产企业签订采购合同。各谈判药品生产企业应根据医疗机构采购需求,尽快在省采购平台上确立相应的配送关系,确保药品及时配送到位。
三、强化使用监管。各医疗卫生机构要积极探索多种方式加强谈判药品管理,促进合理用药。对规定需“事前审查后方可使用”或其他需要严格管理的药品,要建立统一的事前审查规定;对用量大、费用高的药品要列入本机构的重点监控目录,加强用药行为监管,控制医疗费用增长。
四、加强政策宣传和引导。做好谈判药品挂网采购和医保报销工作,对于保障重特大疾病患者用药,减轻患者经济负担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各单位要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取得社会各方支持,努力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附件:人社部谈判药品目录(36种)
陕西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
2017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