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医疗机构、配送企业:
近期,自治区药招办会同相关单位,对各市、县(区)及部分自治区级医疗机构进行了专项检查。检查中医疗机构反映部分廉价、急救和常用药品供应不到位,影响了医疗机构临床用药需求。
在比对“宁夏药品集中采购网”数据的基础上,4月21日,自治区药招办又集中各配送企业现场核实库存数据。经过比对核实,多巴胺注射液等33个药品品规,在部分配送企业尚有库存,各医疗机构机构可根据临床需要和政策规定申购使用。在采购过程中,要注意以下事项:
一是要准确理解和使用政策。2014年9月,自治区药招办印发《关于调整甲巯咪唑等15种基本药物采购及销售使用价格的通知》(宁药招办发〔2014〕31号)明确,甲巯咪唑片(5mg)由国药控股宁夏有限公司向北京燕京药业有限公司现款现货采购配送,各级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的最高零售价格(5mg*100片,4.9元/瓶)销售使用。取消自治区药招办关于缩宫素注射液(1ml:10单位)、多巴胺注射液(2ml:20mg)、尼可刹米注射液(1.5ml:0.375g)、葡萄糖酸钙注射液(10ml:1g)、去乙酰毛花苷注射液(2ml:0.4mg)、依沙吖啶注射液(2ml:50mg)、维拉帕米注射液(2ml:5mg)、普奈洛尔片(10mg)、10%氯化钠注射液(10ml)、氯丙嗪注射液(1ml:25mg)、间羟胺注射液(1ml:10mg)、甲氧氯普胺注射液(1ml:10mg)、复方氨林巴比妥注射液(2ml)、辅酶A粉针(100单位)共14种药品的采购限价,配送企业向生产企业直接采购后及时配送,配送价格和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国家发展改革委或自治区物价局确定的最高零售价格。2015年5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不再设定除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以外的其他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各医疗机构在采购上述15种药品时,与配送企业和生产企业议定价格后,即可进行采购和销售使用。
二是要合理发送采购计划。医疗机构采购计划要向廉价、急救等常用药品配送好的企业倾斜。要充分考虑配送企业的配送成本,在发送廉价、急救药品订单时,要搭配其他药品的采购计划。
三是要加强协调配合。各配送企业要积极联系协调,调剂供应相关药品,保障各配送区域都能足量供货。
四是要及时反馈相关信息。医疗机构和配送企业在采购配送中,对于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反馈,保障信息渠道畅通。
五是严格禁止生产企业划定供货范围。禁止任何生产企业以任何理由向配送企业划定销售区域。一旦发现相关违规行为,自治区药招办将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自治区药招办正在会同各配送企业分析其他短缺药品库存数据,第一时间解决相关问题,切实保障医疗机构临床用药。
自治区药招办
2016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