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卫生计生局(委),神木县、府谷县卫生计生局,省疾控中心: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新修订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努力推动预防接种工作持续健康发展,满足群众二类疫苗接种需求,现就进一步加强二类疫苗采购和使用管理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二类疫苗使用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预防接种工作是预防、控制乃至消除传染病最经济、最有效、最安全的手段。目前,一类疫苗供应管理工作日趋完善,但二类疫苗管理工作中还存在较多问题。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本着对人民群众健康高度负责的精神,将完善二类疫苗采购和使用管理作为当前预防接种工作的重中之重,以保证安全接种为前提,做好二类疫苗采购储运、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确保满足群众接种需求,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二、精心做好二类疫苗采购工作
(一)政策过渡期。2016年12月31日前,各级疾控机构和接种单位要根据我委前期印发的《关于做好政策过渡期间二类疫苗采购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陕卫办疾控函〔2016〕285号)、《转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贯彻新修订〈条例〉的通知》(陕食药监发〔2016〕44号)和《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做好第二类疫苗采购和使用管理工作满足群众疫苗接种需求的紧急通知》(陕卫发明电〔2016〕5号)等文件要求,做好过渡期二类疫苗采购使用工作。
(二)新政策实施期。2017年1月1日起,各地要根据省政府采购网公布的陕西省二类疫苗中标结果,由县级疾控中心直接与生产企业签订采供合同进行购买,并按照需要供应给辖区接种单位。各地绝不能因为疫苗购买不及时,造成疫苗缺货、断货,影响二类疫苗预防接种。
(三)高校预防接种门诊疫苗采购。根据今年8月4日我委和省教育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高校预防工作的通知》(陕卫疾控发〔2016〕109号)要求,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辖区具有预防接种门诊资质的高校校医院,二类疫苗供应工作由当地县(区)疾控中心负责。未提交或未通过资质认定申请的高校校医院,将疫苗接种需求上报辖区县级疾控中心,由县疾控中心采购后协调就近接种单位提供接种服务。
(四)疫苗库存及储备。对群众需求度较高的二类疫苗,各县(市、区)疾控中心要保持一定的库存量,确保及时供应。
三、改进二类疫苗接种管理工作
(一)及时报告接种需求和采购结果。全省所有预防接种单位每月底前要向辖区县(区)疾控中心上报次月二类疫苗接种数量需求,无接种需求的,实行“零”报告,以便县(区)疾控中心及时购买。各县(区)疾控中心实际购买的二类疫苗的品种、数量等信息报表,按照省疾控中心的要求逐级统计上报至省疾控中心。
(二)改进预防接种服务方式。一类疫苗和二类疫苗接种均实行“首接负责制”,凡来预防接种门诊要求接种疫苗的接种者,如遇疫苗缺货,预防接种门诊一律不许推诿,要逐人登记接种需求,预约接种时间。二类疫苗要根据预约数量及时进行采购,确保二类疫苗接种。一旦发现不执行以上规定或被群众投诉的情况,经核查属实的,责成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责任追究。
(三)加强管理和技术指导。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疾控机构要对开展二类疫苗接种服务的接种单位加强管理和技术指导,确保接种人员经过预防接种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确保接种服务行为规范、安全。
四、强化二类疫苗接种监督管理
(一)加强日常督导和执法检查。全省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各级疾控机构和接种单位的监督管理,不定期对各地执行《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情况进行日常督导和执法检查。近期,各地要重点对辖区过渡期二类疫苗供应和接种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督导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二)公布预防接种门诊信息和监督咨询电话。各县(市、区)要在今年年底前,将辖区内预防接种门诊和预防接种咨询监督电话在当地媒体、网站上予以公布,以方便群众接种和咨询投诉。
五、加强预防接种工作宣传及舆论监测
各地要加强预防接种宣传工作,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等传统媒体和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平台,大力宣传我国免疫规划政策及二类疫苗接种相关知识,引导群众正确认识预防接种工作。同时,要强化舆情监测,针对热点问题,加强舆论引导,积极回应社会关切。
陕西省卫生计生委
2016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