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药品投标企业、配送企业:
按照《关于印发辽宁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供应配送管理与考核办法的通知》(辽卫发〔2015〕67号)的要求,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实行县、乡、村一体化配送,生产企业要保证对全省所有地区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产品配送。目前,在“辽宁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上仍有部分投标企业的部分产品在部分配送单元未确定有效的配送企业,详见附表。
现提醒相关投标企业尽快登录“辽宁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建立配送关系。相关的操作方法,参见网站2017年8月14日的通知公告《关于辽宁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限价挂网采购部分)药品建立配送关系的通知》。对于在6月30日后尚不满足“在全省14个配送单元均需至少确定一个有效的配送企业”条件的产品,取消该产品的挂网资格。
附表: 未确定有效的配送企业的产品名单
辽宁省政府采购中心
2018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