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按照《国家医保局办公室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做好前期国家谈判抗癌药品医保支付标准和采购价格调整的通知》(医保办发〔2018〕4号)和《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转发国家医保局办公室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做好前期国家谈判抗癌药品医保支付标准和采购价格调整的通知》(京卫药械〔2018〕11号)要求,现就通知涉及的14种前期国家谈判抗癌药品采购价格调整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按照国家和市卫生计生委通知要求,请各有关单位高度重视抗癌药调税降价工作,尽快执行前期国家谈判抗癌药品本次调整后的价格,实现让利于民,让患者用上质量更高、价格更低的药品。
二、药品阳光采购平台设有企业自主降价功能(操作手册见附件),请14种前期国家谈判抗癌药品相关企业尽快通过该功能提出调价申请,务必在与国家约定的调价时间前按约定价格完成调价操作。
三、为做好与我市医保报销信息系统的衔接,请相关企业在药品阳光采购平台申请调价时,同步向我市医保部门申报。
四、请各有关单位按照通知和阳光采购价格调整有关要求,做好退进货票据倒换、信息系统调价、窗口解释等工作,确保平稳切换,足量供应,让患者在国家约定时间前享受调整后的终端销售价。遇有特殊情况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特此通知。
北京市医药集中采购服务中心
2018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