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卫生计生委,省药械集中采购中心,委直各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集中分类采购工作,以需求为导向,保障临床药品供应,促进企业公平有序竞争,降低药品虚高价格,根据国家及山西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集中分类采购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全省实际,现就做好2018年公立医疗机构(含县级医疗集团)挂网议价药品采购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挂网议价采购药品目录范围
(一)纳入全省2018年公立医疗机构挂网议价采购药品目录包括:急(抢)救药品、妇儿专科非专利药品、通过仿制药质量疗效一致性评价药品、常用低价药品、基础输液、二类精神药品、历史采购量小的药品以及列入国家和山西省短缺药品清单内药品。
(二)公立医疗机构备案采购药品足量供应满三个月,且全省有20家以上三级公立医疗机构备案采购的药品,经企业申请后可纳入挂网议价采购药品目录。
二、集中采购平台挂网方式
(一)已在山西省药械集中采购平台(以下简称为“集中采购平台”)按挂网议价采购方式挂网的药品保留挂网资格,经挂网企业重新确认后,由山西省药械集中招标采购中心(以下简称为“省药采中心”)纳入2018年挂网议价采购药品目录。省级集中招标中标药品目录中只有国外企业生产并独家中标的药品,国内企业新批准上市的仿制药品可以申请纳入挂网议价采购目录。
(二)申请新增基础输液、历史采购量小目录内药品以及公立医疗机构备案采购足量供应满三个月且全省有20家以上三级公立医疗机构采购的药品,生产企业须提供全国三省份省级药品采购交易平台现行最低交易价格,无法提供的,暂不予以挂网。公立医疗机构临床必须且集中采购平台中标(挂网)药品无法替代的,公立医疗机构可按照备案采购程序,实行备案采购。
(三)申请新增挂网议价采购药品,生产企业需向省药采中心书面递交企业及产品的相关资质证明材料。省药采中心审查合格后,报省卫生计生委备案,由省药采中心通过集中采购平台定期发布并纳入挂网议价采购目录。
三、采购周期及撤销挂网资格管理
(一)实行挂网议价采购是山西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集中分类采购的方式之一。纳入2018年公立医疗机构挂网议价采购目录的药品,采购周期原则上为一年。
(二)为确保临床用药需求,维护诚信、公平、有序竞争的营商环境 ,在采购周期内,对已在集中采购平台挂网药品原则上不得撤销挂网资格。如因国家原料药管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造成企业无法满足临床供应申请撤销挂网资格的,需提供全国统一不供货的承诺。如发现在其他省份仍有供应,将列入山西省不良记录企业名单。
四、公立医疗机构议价采购方式
(一)各公立医疗机构采购挂网议价药品实行与生产或配送企业自行议价的方式确定成交价格,自行选择合法药品批发企业配送药品,并全部通过集中采购平台阳光采购。县级医疗集团药品采购实行“五统一”(统一目录、统一议价、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结算)。
(二)各公立医疗机构采购挂网议价药品时,需参照集中采购平台提供的参考价格并结合本医疗机构历史采购价及周边省份公立医疗机构药品现行交易价格与企业合理议定成交价格。成交价格原则上需符合国家价格主管部门发布的“药品差比价规则”。
(三)鼓励以市或县级医疗集团以及医疗机构联合议价采购,鼓励跨区域、跨地区联合带量带预算议价采购,充分发挥规模采购优势,有效降低药品价格,保障临床用药需求。
五、监管措施
(一)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集中分类采购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加强廉政风险防范,及时发现并研究解决药品采购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集中分类采购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全省公立医疗机构挂网议价药品交易价格,由各医疗机构与生产或配送企业自行议价形成,集中采购平台实时动态记录的交易价格不作为其他省份药品集中分类采购的中标(挂网)价格参考。
(二)省药采中心要增强服务意识,不断提升集中采购平台功能,做好平台交易数据的汇总和监测分析工作,为药品采购工作提供支持。同时对中标(挂网)药品供应情况实施有效监测管理,对供应不及时、不供货企业建立约谈机制。要加强短缺药品监测预警工作,及时将药品短缺情况反馈给省卫生计生委,保障临床药品供应。
(三)各公立医疗机构要根据临床用药需求及有关规定,制定本机构药品采购目录,采购目录要符合“一品、三剂型、两规格”要求,优先采购使用基本药物及符合临床路径的药物,优先采购省级集中招标中标药品及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药品。调整采购目录需经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委员会审批。未纳入本医疗机构药品采购目录内的药品,医疗机构药剂采购部门及工作人员不得随意采购。各公立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采购集中采购平台撤销挂网资格和列入山西省“不良记录”企业以及“黑名单”企业的药品,确保采购使用药品的质量安全和维护诚信营商环境。
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8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