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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关于做好内蒙古自治区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

所属项目:2018年内蒙古自治区药品集中采

发布时间:2019-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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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各盟市医疗保障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医疗保障局,自治区药品器械集中采购服务中心:

做好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是新形势下医疗保障制度中的一项重要任务。为进一步规范采购秩序,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现就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1. 认真做好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管理工作交接

    各盟市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扎实推进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各项工作,积极与卫健部门协商工作交接事宜,确保各项工作无缝衔接,平稳过渡。

    (一)各盟市于6月30日前将加盖盟市医保局公章的药品和医用耗材工作交接情况表(见附件)传真至自治区药采中心(0471-4930516),同时将原件邮寄至自治区药采中心(呼和浩特市乌兰察布西街19号)。

    (二)未完成交接的盟市要积极推进交接工作,认真谋划组织,制定交接时间表、明确责任人,并在交接工作完成后的7个工作日内再次原途径将药品和医用耗材工作交接情况表(见附件)上报自治区。

    二、严格执行药品和医用耗材网上集中采购政策

    全区公立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全部实行以自治区为单位的药品和医用耗材网上集中采购。医疗机构使用药品、高值医用耗材和体外诊断试剂均应按要求通过自治区医药采购网集中采购,原则上盟市不得自行搭建采购平台;盟市已通过自建采购平台采购的,应主动与自治区药采平台实现互联互通、数据共享,纳入自治区统一监管。

    (一)医疗机构采购药品属于已挂网药品的,其中国家谈判和定点生产药品,按照国家确定医保支付标准或价格采购;限价挂网药品,由医疗机构在不高于限价的基础上与企业议价采购;直接挂网药品,参照全国最低七省交易价格及我区其他医疗机构历史采购价与企业议价采购。

    属于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防治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的免费用药、国家免疫规划疫苗、计划生育药品,蒙药、中药饮片等仍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现行规定采购,并将采购情况上报至自治区药采系统中,实行药品全品种挂网监管。

    (二)医疗机构采购高值医用耗材和体外诊断试剂属于已挂网产品的,应参照自治区确定的参考价格、其他省(市、区)交易价格及我区其他医疗机构历史采购价与企业议价采购。

    (三)医疗机构确有采购需求、我区已挂网产品不能满足供应或竞争不充分的,允许医疗机构进行备案采购, 备案产品价格参考其他省市(区)销售最低价格,原则上不高于已挂网同规格产品价格;备案产品由旗县、盟市逐级组织审核后,报自治区复审,复审通过后纳入采购范围。因突发事件或救治危重病人等临床急需的产品,医疗机构可应急采购(采购量为应急需要量),事后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并补办备案采购手续。

    三、切实强化药品和医用耗材网上配送管理工作

    各盟市负责辖区内药品和医用耗材配送企业(包含生产企业直接配送,以下同)的监督管理工作,结合工作实际,组织开展配送企业的报名遴选、调整、增补、监督考核等工作。

    (一)负责开展配送企业报名遴选工作,新增配送企业均应到拟配送盟市参加报名审核,盟市开展配送企业报名遴选工作应通过自治区医药采购网公开报名遴选要求,公示公布报名遴选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二)负责组织管理辖区内医疗机构签订药品和医用耗材网上集中采购承诺书、授权(委托)协议,生产企业和配送企业签订配送协议、药品质量保证声明及供货承诺书等,并依据协议、承诺书等开展日常监管。

    (三)负责审核配送企业配送权限、配送关系的建立及配送变更等工作。生产企业是保障产品质量和供应的第一责任人,应委托审核合格的配送企业配送或自行配送产品,药品配送应满足“两票制”政策要求。生产企业应与配送企业签订配送协议,明确配送关系。盟市通过自治区医药采购网开通配送企业配送权限,审核企业间建立的配送关系。生产企业如需变更配送企业,由生产企业提出申请,盟市批准后在系统中变更;医疗机构如需变更配送企业,可在按照购销合同结算货款的前提下,对每个产品生产企业选择的配送企业在系统中自行变更。

    四、稳步推进医保支付标准试点药品运行监测工作

    开展医保药品支付标准试点工作,是引导医疗机构合理用药,减轻群众医药费用负担的重要举措。各盟市要加强对医保支付标准试点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做好对执行医保支付标准的试点药品价格变化情况和医保资金支付变化情况做好监测分析和报告。

    (一)加强医保支付标准试点药品宣传报道和政策解读,让医疗机构充分了解支付标准试点工作重要目的和意义。

    (二)加大对医保支付标准试点药品议价及采购情况的监督力度,重点对医疗机构在执行过程中涨价药品的监督,防止违规提高药品价格。

    (三)选取辖区内2至3家医疗机构,监测药品采购整体情况和医保支付标准试点药品采购情况,对采购异常数据进行分析并及时上报。

    五、持续加大药品和医用耗材网上采购监管力度

    各盟市要统一思想认识、强化监督考核,进一步加大药品和医用耗材价格管理力度,建立定期通报制度,确保医疗机构严格落实网上集中采购政策及药品购销“两票制”等相关规定,确保医保基金有效使用。

    (一)加大对医疗机构网上集中采购的监管力度,对辖区内医疗机构采购量大、采购金额占比高及大量采购同类价高的产品实行重点监控。

    (二)选取部分医保定点民营医院和药店作为药品和医用耗材价格监测哨点,对价格异常情况进行监测分析,并将价格异常情况分析结果及时向自治区反馈。

    (三)各旗县继续做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常用采购目录管理、药款集中结算及代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日常议价工作。

    (四)加大对配送企业的监管力度,对未落实合同承诺保障入围产品供应的企业,视情节轻重,进行约谈、通报等,对违规、不诚信等行为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建立清退机制。

    (五)负责辖区医疗机构药采平台用户名密码重置工作。按照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工作有关要求,医疗机构药采平台用户名密码重置工作将于2019年7月1日起由自治区药采中心管理调整为各盟市医保局负责。

    联系人: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孟蕾(0471-6606266)

        自治区药采中心  段丽(0471-4966410)

    附件: 盟市药品和医用耗材工作交接情况表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19年6月3日

    附件

    盟市药品和医用耗材工作交接情况表

    盟市(盖章):      填报日期:

序号

内容

开展情况

1

药品和医用耗材网上集中采购工作交接情况

□已交接

□未交接(计划交接时间)  年 月  日

2

盟市药采中心机构设置情况

□有 □无

□其他

盟市药采中心人员情况

□其他

3

自治区医药采购网监管账户交接情况

□已交接   □未交接

□其他

4

旗县核算中心交接情况

□已交接   □未交接

□其他

5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货款的结算方式

□旗县集中结算

□医疗机构结算

6

基层医疗机构采购药品的议价方式

□旗县集中议价

□医疗机构议价

7

药品和医用耗材备案采购工作交接情况

□已交接   □未交接

□其他

8

药品和医用耗材配送企业管理工作交接情况

□已交接   □未交接

□其他

9

特殊管理药品上报管理工作交接情况

□已交接   □未交接

□其他

10

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日常管理工作意见和建议:


填表人 :              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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