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投标人:
按照《辽宁省2009年度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和辽宁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文件要求,辽宁省政府采购中心将于近期开展非基本药物目录药品的招标报价和评审工作,现对本次招标药品的限价数据进行公示(见附件),并就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 限价制定严格按照2009年10月23日在“辽宁省药品集中采购网”上发布的《辽宁省2009年度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和辽宁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相关文件规定的原则进行。
1、生产企业的药品在“三省”(河南省、吉林省、辽宁省省直)最近一次招标中有中标价的(同生产企业、同剂型、同规格),以“三省”中标价的平均价为该产品的限价。无中标价的其他规格按照差比价计算。
2、在“三省”(河南省、吉林省、辽宁省省直)最近一次招标结果执行过程中,国家或辽宁省调整零售价格的品种(以国家发改委和辽宁省物价局文件为准),限价根据相应比例在平均值的基础上做调整。
3、在“三省”(河南省、吉林省、辽宁省省直)都无中标价的,参照同竞价组中其他药品的平均限价进行计算。
二、 本次公示的药品限价为最小制剂单位限价(保留小数点后四位),最小制剂单位限价的计算方法为药品的包装价格/包装内最小制剂单位数量。
三、 本次公示时间为2010年5月8日至12日。如果对公示内容有异议,必须以递交《申诉函》的方式提出,《申诉函》应包括企业用户名、企业名称、联系人名称、联系人电话、申诉事项和申诉依据等内容(对国家或辽宁省调整零售价格而需调整限价的投标产品,厂家需提供调价前后的物价证明文件,物价证明文件以国家发改委和辽宁省物价局的文件为准)。《申诉函》必须加盖投标人公章,复印件或传真件无效。
接收《申诉函》的时间为2010年5月10日至12日,每天上午8时30分至下午4时30分。接收时间截止后将不再受理。接收《申诉函》的地点为辽宁省政府采购中心6楼第一会议室。
四、本次公示只接受限价方面的申诉,有关审核和分组等情况前期已经公示处理完毕,本次不再接受申诉。
联系电话:024-23447719 23447720
附件: 《非基本药物目录药品限价数据表》
辽宁省政府采购中心
2009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