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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关于开展挂网药品价格联动专项调整工作的通知

所属项目:2015年山东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

发布时间:2024-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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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各相关企业:

根据《关于加强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鲁医保发〔2019〕66号)等有关规定,近期经比对外省药品挂网价格,发现部分山东省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挂网药品未及时联动外省最低挂网价格,存在我省挂网价格高于外省挂网价格的情况。

为进一步落实药品挂网价格联动要求,现就开展挂网药品价格联动专项调整工作通知如下:

一、价格联动范围

山东省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阳光挂网目录、备选药品目录、(易)短缺药品目录内活跃区及不活跃区所有已挂网(不包括暂停挂网)药品。

二、价格联动专项调整时间及调整方式

(一)价格联动专项调整时间

2024年10月28日至11月1日

(二)价格联动专项调整方式

价格联动调整期内,登录山东省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https://ypjc.ybj.shandong.gov.cn/login),在价格联动专项调整栏目内查看需要调整的挂网药品信息,

并发起价格调整。

操作路径:招采管理子系统 - 药品采购管理 - 价格治理管理 - 价格联动专项调整 - 需要调整的药品信息 - 发起价格调整 - 填写价格最低省份、价格最低省份价格及价格最低省份价格挂网记录(挂网截图)。

三、价格联动调整要求

本次价格联动专项调整涉及的药品须按要求进行挂网价格调整并调整到位。

不在本次价格联动专项调整范围的药品,相关企业也应认真开展自查,其他省份产生新的挂网低价后,企业须在20个工作日内自主调整挂网价格。

四、相关情形处置

未按要求进行挂网价格调整或调整不到位的,暂停药品挂网资格,两年内不得申请恢复挂网。

如确认我省挂网价格已是全国最低,在价格联动专项调整期内发起申诉的,必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若申诉未被认可影响价格调整的,依照未按要求进行挂网价格调整措施处理。

五、业务咨询电话

药械交易部:0531-51778918、51778919(工作日)

2024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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