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管委会)医保分局、人社局,市医保局局属各单位,各定点医药机构:
现将《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以及<商业健康保险创新药品目录>(2025年)的通知》(闽医保〔2025〕10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严格执行目录。新版药品目录自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执行,《莆田市医疗保障局 莆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4年)>的通知》(莆医保综〔2024〕151号)同时废止。新版药品目录在国家医保局官网(http://www.nhsa.gov.cn/art/2025/12/7/art_104_18970.html)自行下载。
二、做好信息系统维护。请市、县(区)医保中心(分中心)、医保稽核中心(分中心)做好新版药品目录更新维护,同步做好药品编码数据库与智能监管子系统的对接,并指导定点医药机构共同做好药品目录调整相关工作,确保定点医药机构费用正常结算,推动新版药品目录顺利落地。
三、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各县(区、管委会)医保、人社部门要加强对新版药品目录宣传引导,组织定点医药机构开展业务培训,落实舆情监测和风险防患,营造药品目录落地良好氛围。
莆田市医疗保障局 莆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1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
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以及《商业健康保险创新药品目录》(2025年)的通知
闽医保〔2025〕101号
各设区市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有关定点医药机构:
现将《国家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以及〈商业健康保险创新药品目录〉(2025年)的通知》(医保发〔2025〕33号)(以下简称新版药品目录、商保创新药目录)印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执行。
一、严格执行新版药品目录
全省统一自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执行新版药品目录。新版药品目录在国家医保官网(http://www.nhsa.gov.cn/art/2025/12/7/art_104_18970.html)自行下载。
二、扎实做好新版药品目录落地
(一)做好信息系统维护。各地医保部门要及时更新信息系统和数据库,同步做好药品编码数据库与智能监管子系统的对接,落实新版药品目录管理要求,确保定点医药机构费用正常结算,推动新版药品目录顺利执行。
(二)促进创新药品合规使用。省级医保部门根据新版药品
目录动态调整“双通道”“单列支付”药品目录,完善管理办法;
各地医保部门要完善协议管理,加强“双通道”药品使用监测,规范处方合理流转,提高患者用药便利性。
(三)完善医保支付政策。各地应根据新版药品目录的扩充和调整,进一步完善 DRG/DIP、按床日付费、门诊特殊病种等政策,严格执行药品限用支付范围,保障患者用药权益。
三、推动商保创新药目录药品配备使用
各地医保部门要积极推动商业健康保险与基本医保的有效衔接,促进商保机构将商保创新药目录纳入商业健康保险范围,探索支持医保定点零售药店配备商保创新药目录内药品。
四、加强政策宣介和解读
各地医保部门和人社部门要及时做好新版药品目录和商保创新药目录落地宣传和政策解读,加强对医务人员、经办人员培训,做好舆情监测,及时回应患者和社会关切,营造各方面理解、支持药品目录落地的良好氛围。各地应广泛收集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对医保支付政策的意见建议,并及时向省医保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反馈。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