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医疗保障局,省医疗保障事务中心,省药械招标采购服务中心,相关医疗机构、医药企业:
按照《全国药品集中采购文件(GY-YD2022-1)》有关条款,以及国家组织药品联合采购办公室《关于规范稳妥实施第七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结果的工作提示》等文件精神,为确保第七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在我省平稳落地,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实施平台挂网和采购工作
(一)供应我省的中选产品和备供产品分别按其中选价格直接挂网。未中选产品的红线价格和挂网规则继续按照上海梯度降价结果等政策执行,对不响应梯度降价的价格畸高产品,通过纳入重点监测直至取消挂网等不同程度的措施,推动相关企业将价格调整到合理水平。
(二)本批次集采品种中,除供应我省的中选产品外,仍存在临床必须的残缺规格时,首先从该品种的备供企业产品中将对应的规格纳入我省中选产品范围;若备供产品也无该规格供应的,则按照国家组织药品联合采购办公室《关于开展第五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残缺规格价格联动的通知》中《关于残缺规格价格联动的实施方案》,由省药械招标采购服务中心按规定开展带量询价、挂网采购等工作。
二、加强临床指导和履约监测
(一)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指导供需双方加强对接,密切监测中选产品的采购、配送情况,并对可能发生的药品不合理替代现象加强监测和监管。要督导中选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做好中选产品的供应保障。出现集中的供应等问题时,首先由各市(州)医疗保障部门协调中选企业解决,不能解决的,应及时向省药械招标采购服务中心报告并说明原因,省药械招标采购服务中心在省医疗保障局指导下按程序处理。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切实强化医疗机构履约责任,优先采购和使用中选药品,对使用中选药品可能导致患者用药调整的情况,指导医疗机构做好政策解读和宣传教育,对于有特殊用药需要(如器官移植类)的患者要做好用药衔接,药品使用有序过渡,防止一刀切。
(二)在实施过程中,如中选企业不能对医疗机构的订单及时做出响应,为保障临床需要,医疗机构可采购备供药品,采购平台应同时对主供企业进行提醒;当中选企业出现较大范围或较长时间不能及时足量供应或被取消中选资格等情况时,由备供企业替代原来的中选企业继续履行带量采购协议,具体工作由省药械招标采购服务中心在省医疗保障局指导下开展。
三、落实医保激励约束政策
(一)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按照我省药品集中采购医保基金预付、结余留用等有关规定,落实对医疗机构使用集采中选产品的激励约束政策。对合同约定采购量内的中选产品,由医疗机构书面委托当地医保经办机构使用医保基金,按不低于合同采购金额的50%进行首次预付,并按规定预付剩余货款。
(二)对纳入国家和我省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或因公共卫生事件等因素导致临床需求发生重大变化等情形的药品(如本批次的依达拉奉注射液和奥司他韦胶囊),若采购协议期内中选药品的采购量未达约定采购量,可按中选药品采购量占同通用名药品的比例考核,该比例不得低于本批次所有中选药品占同通用名药品的平均比例。
四、其他事宜
2022年11月底前全省统一执行本批次集采中选结果,具体时间由省药械招标采购服务中心另文通知。其余未尽事宜及医保支付、供应监测等政策按照国家及我省相关规定执行。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2022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