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基本药物监督管理办法》第23条、《自治区药品统一招标采购中标药品不履约情况处理办法(试行)》第26条的规定,拟对部分中标药品生产企业作以下处理:
(一)给予申请废标的四川川大华西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等5家生产企业,取消中标资格、扣除履约保证金的处理。
(二)给予中标后申请废标的苏州弘森药业有限公司等2家生产企业取消中标资格、扣除履约保证金、记入不履约行为记录的处理。
(三)给予中标后不供货的国药集团容生制药有限公司,取消中标资格、扣除履约保证金、禁止2年内参加宁夏药品集中采购活动的处理。
(四)给予药都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取消中标资格的处理。
公示期:2014年8月7日-13日。
如有问题请及时与宁夏药品采购中心联系。
联系电话:0951-6891038 15909505109
联系人: 莫瑞婷
附1:拟废标药品目录及中标药品生产企业处理意见
宁夏药品采购中心
2014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