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及县以上医疗卫生机构、药品生产(配送)企业:
山东省基本药物中标目录已经公布,根据山东省卫生厅及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做好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配备使用工作的通知》(鲁卫药政发[2011]1号)要求,为做好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采购工作,现将县及县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和药品生产企业选择配送企业和确定网上基本药物集中采购配送关系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生产企业选择和确定配送企业
中标生产企业需在规定时间内,按照我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的要求,选择山东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已公布的通过资质审核的具备配送能力的药品配送企业并确定配送关系。
二、 县及县以上医疗卫生机构选定本单位采购目录
㈠ 据本单位用药临床需求,通过山东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在“中标药品采购目录”中选定本单位采购目录,并按照规定确定配送企业。
㈡ 同一厂家、同一品种药品只能选定一家配送企业。
㈢ 配送企业一经选定后则建立相对固定的配送关系,配送企业的更换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㈣ 选定采购目录和配送企业后,按要求在平台上提交并确认信息,否则视为无效选择。
三、 其它注意事项
㈠ 生产企业选择和确定配送企业的时间为2011年5月26日前;医疗卫生机构选择和确定配送企业的时间为2011年5月30日前。
㈡ 在完善本机构基本信息和产品信息时,请按平台要求准确、完整地填写数据项。
㈢ 具体操作方法请登录山东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公告栏查阅或下载操作说明。
业务咨询电话:0531-67873123
技术支持电话:0531-67873135
山东省药品集中采购服务中心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