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医疗机构、配送企业:
按照《浙江省医改办关于开展县域医疗服务共同体建设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浙医改办〔2017〕7号)、《浙江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县域医疗服务共同体药品耗材统一管理工作的通知》(浙卫发〔2018〕12号)等要求,各试点县填报了医疗服务共同体(以下简称“医共体”)试点单位名单。
为做好相关衔接工作,更好开展药械网上采购、配送等工作,现公布各医共体试点单位名单(详见附件)。从2018年7月1日起,医共体试点单位开始执行药品耗材统一采购、统一支付等工作规定。
特此通知。
附件:医共体试点单位名单.pdf
浙江省药械采购中心
2018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