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药品生产及经营企业、各公立医疗卫生机构:
根据《国家医保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开展抗癌药省级专项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18〕4号)和《西藏自治区抗癌药专项集中采购实施方案》(藏卫发〔2018〕337号) 等文件要求,我委组织开展了西藏自治区抗癌药专项集中采购,经前期公示,现将我区抗癌药专项集中采购直接挂网结果予以公布执行,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采购范围
拉萨市、日喀则市、昌都市、林芝市、山南市、那曲市、阿里地区辖区内所有公立医疗卫生机构。
二、采购方式
本次挂网采购药品目录分为国家价格谈判药品目录、直接挂网采购药品目录、直接挂网限量采购药品目录(详见附件1),均通过西藏自治区药品集中采购网(网址:http://www.xzyxcg.cn,以下简称:采购平台)进行网上集中采购交易。
(一)标注“国家价格谈判药品”的,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统一规定的支付标准即为采购价实行直接采购。
(二)标注“其他药品(议价采购药品)”的,由医疗机构参考以往采购价格、企业挂出的参考价格和企业自主报价等信息,与挂网企业议定成交价格。属于国家、自治区常用低价药品采购范围的抗癌药,按照不超过规定的日均费用标准(西药不超过3元,中成药不超过5元)执行。同一生产企业生产的同一品规产品,医疗机构采购交易价格不应高于本机构前期采购价及其他省级抗癌药专项集中采购的最高价格。
(三)标注“挂网限量采购药品”的,医疗机构必须在原采购价的基础上降价采购,并按照《西藏自治区医疗机构网上药品备案采购管理办法(试行)》(藏卫发〔2017〕320号)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三、其他事宜
(一)西藏自治区抗癌药专项集中采购挂网结果从本通知公布之日起执行,医疗机构既往采购结果同步自行废止。
(二)各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规定在采购平台上实施采购,不得线下采购、违价采购或从非规定渠道采购。
(三)各医疗机构要与有关药品生产企业或配送企业做好《药品购销合同》和《医疗卫生机构医药产品廉洁购销合同》的签订工作,明确采购品种、剂型、规格、采购价格、供货时间和地点、付款时间、履约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
标准化合同范本在采购平台“下载专区”栏下载使用。
(四)各医疗机构在药品验收入库时,必须严格执行“两票制”,验明票据、账目、货物、货款相一致方可入库、使用、付款。
(五)各有关药品生产企业、配送企业要按照合同要求,及时供应和配送合格产品。对不能满足医疗机构临床用药需求的,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附件:2018年西藏自治区抗癌药专项集中采购挂网结果
西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8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