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配送企业、基层公立医疗机构、县(市区)结算中心:
为做好我省基层医疗机构药品货款结算工作,9月2日平台发布了《关于在新版山东省药械集中采购平台确认基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货款结算信息的通知》,开通了网上确认药品结算信息及系统对账功能,现将通知中提到的“历史结算单”模块的上线功能,通知如下:
一、名称说明
为便于理解,将9月2日通知中提到的“历史结算单”更名为“原平台基层结算单”,该模块将原平台中纳入结算的账单移植到新版平台。
各服务对象从“药品结算”模块——“结算确认”模块中获取新平台纳入的结算单;从“药品结算”模块——“原平台基层结算单” 模块中获取原平台纳入的结算单。
二、“原平台基层结算单”对账功能
原平台2019年9月(N201909期)及之后的结算单,从“原平台基层结算单”模块进行确认,确认后的结算单即认可平台回款金额与结算单一致。
新平台对2020年8月15日(烟台市为2020年8月1日)及之后形成的结算单在“结算确认”模块进行确认,确认后的结算单即认可平台回款金额与结算单一致。
三、对账功能说明
1.5月1日至7月10日因结算规则调整,新平台未上线,第一批结算信息前期以邮件形式已发送至各配送企业自行登记的邮箱,并进行了对账。新平台内“原平台基层结算单”查询功能已包含第一批邮件内容。自按县区定向结算以来,平台全部回款明细均在此提供,各配送企业可按需查询。
2.第一批邮件内容截止至2020年7月10日的回款明细,邮件内提供的对账表所列“差额”项,平台已在2020年7月17日进行了补充支付。各配送企业应将7月17日前的回款明细总数与“原平台基层结算单”中的“已付金额”项核对一致,如有差额,请反馈至邮箱yaokuanjiesuan@163.com。
3.平台付款时已将新版平台和原平台的结算单合二为一进行支付。对账时,可将“收款确认”模块与“原平台基层结算单”模块中的“应付金额”相加即为当期平台应支付给企业的药品货款。如原平台无新的结算单,则“收款确认”模块中的“应付金额”与当期平台应支付款完全一致。
4.请各医疗机构对原平台应确认而未确认的订单,于2020年9月30日前处理完毕。
附件1:药械集中采购平台“原平台基层结算单”查询功能操作说明
附件2:关于在新版山东省药械集中采购平台确认基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货款结算信息的通知
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0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