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清理规范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京发改【2017】734号)要求,认真做好本市清理规范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工作,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现就规范北京市医药阳光采购数字证书收费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自2017年8月31日起,凡参加北京市医药阳光采购项目(药品、耗材)且未办理过数字证书的医疗机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将由我中心承担首把证书的初次办理费用和年更新费用。已办理过数字证书的单位,我中心自2018年1月1日起,承担每家单位一把数字证书的年更新费用。
特此通知。
北京市医药集中采购服务中心
2017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