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药械集中采购部门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医疗保障局,有关企业:
为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持续扩大改革成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做好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协议期满后接续工作的通知》以及相关批次采购文件和执行文件的规定,现对部分国家和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品种开展续签和接续工作,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品种范围
(一)采购协议期内续签品种。按照采购周期内采购协议每年一签的原则,第七批国家组织药品采购协议期为三年的51个中选品种纳入续签范围。具体见附件1。
(二)采购协议期满接续品种。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采购协议期,第七批国家组织药品采购协议期满的8个品种,第一三批国家组织药品接续联盟采购协议期满的39个品种,第二四批国家组织药品接续联盟采购协议期满的43个品种纳入接续范围。具体见附件2。
二、约定采购量
(一)采购协议期内续签品种。上述第七批国家组织药品采购续签品种约定采购量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首年约定采购量计算基数”和“相应比例”确定。
(二)采购协议期满接续品种。上述第七批国家组织药品采购协议期满接续品种和第二四批接续联盟采购协议期满接续品种约定采购量按照河南接续联盟采购文件确定;第一三批接续联盟采购协议期满品种约定采购量按照后续的接续联盟采购文件确定。
三、有关要求
(一)采购协议期内续签品种按照《关于执行第一批至第四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协议期满接续和第七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结果的通知》等文件规定,组织签订采购协议、落实配套政策,确保中选药品的质量、供应、使用和回款。
(二)采购协议期满接续品种按照国家组织药品接续联盟的
采购文件等相关规定执行,在协议期满至集中带量采购接续结果落地实施的过渡期内,对有采购需求的医药机构,中选企业按照中选价格继续供货,保障临床用药需求。若接续药品存在价格风险处置的情形,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对国家组织集采协议期满接续采购药品开展价格风险处置的函》进行处置后的价格供应。
(三)各地医保部门要主动联系有关单位,指导、督促相关企业和属地医药机构按要求做好上述品种续签和接续工作,确保集采品种续签和接续工作平稳实施。
湖北省药械集中采购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
(湖北省医疗保障局代章)
2024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