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投标企业:
辽宁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限价挂网采购部分)药品限价已于前期公示并接受企业申诉,相关问题已上报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领导小组办公室意见,辽宁省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对全部申诉进行了处理,现就有关情况进行说明,并对处理后限价变化情况进行公示。近期将陆续公布限价、组织报价及议价等,请相关投标企业密切关注本网站发布的通知公告,以免错过相关工作。
一、有关情况说明
(一) 根据辽宁省《辽宁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辽卫发〔2017〕27号)的要求,本次限价制定的依据为国家药品供应保障综合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平台)数据和辽宁现行采购价。平台以外的一切数据(包括平台尚未纳入的部分省份新一轮中标结果)均不予采集。
(二) 对于在某省份执行集中采购价格后,发展改革委或物价部门出台了调整定价文件的,采集调整后的价格。若调整后未形成新的集中采购价格的,则不再采集该省份价格。
(三) 对于成本上升问题,因无法具体测算,不予处理。
(四) 对于平台内有争议的数据,中心向相关省份发函核实,并根据核实结果对相关数据据实调整。
(五) 对于没有限价的药品不再制定限价,由医疗机构与药品生产企业间直接进行议价。
二、限价变化情况公示
(一)公示内容
本次仅对经申诉处理后发生变化的限价进行公示,具体内容如下:
1.辽宁省医疗机构限价挂网采购药品发生变化的限价(详见附件1)。
2.新增的无同企业、同通用名、同剂型产品中标价作为限价制定依据的限价挂网采购药品(详见附件2)。
(二)申诉受理
1.本次公示,仅受理公示内容中价格错误情况的申诉,针对上述有关情况说明中已明确的问题等其他申诉不予受理。
2.对本次公示内容有异议的,需登录辽宁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网首页,点击左侧“进入2015年药品招标平台”,输入用户名和密码后,在平台内进行网上申诉,具体操作方法详见《辽宁省2015年医疗机构药品限价挂网采购网上申诉操作指南》(附件3)。网上申诉后,在平台内打印相关申诉内容,并在规定时间内将打印的申诉内容和相关纸质申诉证明材料逐页加盖公章后递交。
3.申诉材料必须由企业授权代表携带身份证原件在规定时间内递交,如果确实无法由企业授权代表递交的,企业需重新委托递交申诉材料授权代表,由新授权代表携带法人授权书原件(附件4)和身份证原件递交,否则不予受理。
4.投标企业提出申诉应以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为依据,如对其他企业信息有异议,本着“谁提出、谁举证”的原则,申诉时应一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三)申诉受理时间
1.网上公示及申诉时间:即日起至2017年8月2日。
2.纸质申诉材料接收时间:即日起至2017年8月2日(周末休息),每天上午9时至11时,下午1时30分至4时30分,逾期将不再受理。
(四)纸质申诉材料递交地点
沈阳市和平区太原北街2号综合楼A座606室
咨询电话:024-23447760、23447763
附件:1.限价挂网采购产品发生变化限价目录
2.新增的无同企业产品中标价作限价依据产品目录
3.辽宁省2015年医疗机构药品限价挂网采购网上申诉操作指南
4.法人授权书
辽宁省政府采购中心
2017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