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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北京市关于谈判采购有关事宜的提醒

所属项目:2015年北京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

发布时间:2019-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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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关于谈判采购有关事宜的提醒
信息来源: 北京市医药集中采购服务中心 发布时间: 2019年04月12日 所属项目: 2015年北京市标

各有关医疗机构,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根据我市药品阳光采购有关要求,阳光采购平台产品数据库实行动态调整,数据库中所有产品均可供医疗机构谈判采购。对于采购平台有企业统一报价的,医疗机构可直接纳入采购目录进行网上采购,也可纳入谈判采购目录进行谈判采购;对于采购平台没有企业统一报价的,医疗机构需纳入谈判采购目录进行谈判采购。各医疗机构与企业谈判确认采购价格时,应遵循分类采购原则:

一、医疗机构谈判时应以采购平台提供的最低参考价作为重要谈判依据,还应兼顾价格平稳和动态调整原则,及时共享其他医疗机构最低成交价谈判成果,确保成交价格处于合理水平。

二、对于采购平台暂无最低参考价的产品,医疗机构应要求生产企业提供全国各省现行价格的相关证明材料,并以最低价为重要参考进行谈判采购。

三、遇突发供应紧缺等特殊情况,医疗机构应与供应企业重新协商价格,保持合理价格水平,保证医疗需要。

北京市医药集中采购服务中心

2019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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