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药品集中采购考核管理办法(试行)》要求,2019年第二季度定期考核结果已在药品系统中公布,请相关单位登录系统查看。
被通报批评的相关单位对照评分结果查找自身不足,积极整改,其中被通报批评的生产企业须于2019年9月20日前进行书面澄清,逾期未澄清的暂停企业交易资格。
附件:1.2019年第二季度药品集中采购考核情况通报表扬机构名单.xls
2.2019年第二季度药品集中采购考核情况通报批评机构名单.xls
内蒙古自治区药品器械集中采购服务中心
2019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