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药采中心字〔2022〕62号
各相关单位:
根据《关于做好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协议期满后接续工作的通知》(内医保办字﹝2022﹞32号)要求,为确保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协议期满后接续工作顺利开展,现将部分带量采购药品接续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药品范围及采购周期
国家集采试点扩围、第二至五批中选药品和省际联盟带量采购两批中选药品,采购周期统一调整至2022年12月31日(附件1)。
(一)采购周期内药品。
由原中选企业以中选价格继续供应。
(二)采购周期满药品。
上述集采批次中2022年采购周期满的药品,将适时开展带量采购,中选结果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过渡期内原则上由原中选企业供应。原中选企业需在规定时间内递交中选药品供应承诺相关材料(附件2)。
二、约定采购量
(一)申报要求。
各医疗机构要结合临床实际,按照采购周期上报集采中选药品需求量,需求量将作为约定采购量,按照采购年度计算,原则上不得少于上一采购年度约定采购量。
(二)申报方式。
医疗机构于2022年4月21日17:00前(属于新增参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的医疗机构要先申请CA电子证书)通过CA电子证书登录自治区医药采购网【采购量申报系统】进行申报,采购量按照最小零售包装填写,确认无误进行签章并提交至统筹区医疗保障局。
(三)申报核验。
1.统筹区医疗保障局药采管理机构根据辖区内医疗机构药品约定量和实际使用情况等,对医疗机构提交药品、报量和是否为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核验,核验无误后进行汇总提交至统筹区医疗保险中心。
2.统筹区医疗保险中心对医疗机构年度医保基金总额预付情况及报量货款进行核验,核验无误后进行签章。
各统筹区于2022年4月22日17:00前完成申报核验。
三、配送关系
现中选企业继续供应的,原则上均沿用现有配送关系开展采购。确需变更配送关系、新增配送区域或新增配送企业的需在协议签订前按要求及时递交办理材料(见附件3)。
四、电子协议签订
各单位在各批次集采药品现行采购周期结束后,登录自治区医药采购网【药品交易系统】开展购销、结算协议签订工作。
五、采购货款预拨
各统筹地区按要求及时预拨医疗机构货款,组织医疗机构按时签章结算单,确保中选药品入库后30日内回款。
六、联系方式
业务咨询:李老师 0471-4966290
技术支持:张老师 0471-4967106
内蒙古自治区医药采购中心
2022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