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药事〔2016〕72 号
关于做好执行上海市医疗机构第二批集中带量招标采购药品的通知
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医保办)、卫生计生委、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市药事所于 2016 年 10 月 10 日发布了《关于公布上海市医疗机构第二批集中带量招标采购中标结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将执行中标结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生产企业自愿降价的情况
第二批集中带量采购结果公布后,海南林恒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等 2 家生产企业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了申请,自愿将中标价下调到不高于带量采购中标价格。根据《通知》规定,调价后药品可继续在全市医疗机构按照物价部门规定的加价率销售,维持原中标标期不变,但不计入医疗机构带量采购使用量(详见附件1)。
二、关于不同规格茴拉西坦片的使用情况
医疗机构应优先选择 100mg 规格的茴拉西坦片。若确属临床需要,也可使用 50mg 规格的茴拉西坦片。
三、关于指定配送经营企业
根据招标文件,各中标药品均由生产企业指定配送经营企业按照不同片区进行配送(详见附件 2)。
特此通知。
上海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
2016 年 10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