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药招办、省直及中央在川医疗机构: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停止生产销售使用阿米三嗪萝巴新片(复方阿米三嗪片)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8〕208号)中,明确规定“停止阿米三嗪萝巴新片(复方阿米三嗪片)在我国的生产、销售和使用,撤销其批准证明文件”。根据上述文件要求,现停止常州制药厂有限公司生产的复方阿米三嗪片(40mg*14片)、南阳普康集团衡淯制药有限责任公司的复方阿米三嗪片(40mg*30片)、施维雅(天津)制药有限公司的甲磺酸阿米三嗪萝巴新片(40mg*30片)在我省上网销售,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再销售和使用上述药品。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